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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
2、条评标办法是指对投标文件等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标准和方法。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等载明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等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过程。本规定所称的评标活动是指包括确定评标办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等全部活动的统称。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其过程和结果。第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现场的工作人员应当对评标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保密。第五条鼓励推行招标文件编制和发放、投标文件编制和递交、评标和评标报告编制等工作采用电子化方式。第六条评标活动及其参加人应当接受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
3、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第二章评标办法分类及采用第七条评标办法的分类和采用范围及具体内容(包括技术标、投标函和商务标评审、综合得分计算、投标人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等)按照本规定附表1执行。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附表1的规定确定评标办法;选择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还应当选用投标报价评审计分方法附表6(2)和权数取值(附表7);除采用最低投标报价法外,应当按规定设置启动成本评审工作的警戒线;并将上述评标办法相关内容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专业性强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特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另行提出评标办法。第八条投标文件由技术部分、商务部分及投标函部分构成。技术
4、部分为技术标,其内容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商务部分为商务标,其内容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报价部分;投标函部分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提供的技术标和商务标以外的其它部分。招标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招标项目已确定的评标办法的具体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的构成和内容及相关要求作出明确规定。第九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定配备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投标人在参与投标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情况。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文件规定。各关键
5、岗位人员应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第十条最高投标限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最高投标限价应当按规定编制。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I)、(II)的,招标人应当设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应当由招标人按照规定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其内容包括:(一)工程总造价;(二)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如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砖石工程、混凝土工程、钢筋工程等);(三)各措施项目清单费(其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夜间
6、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等);(四)其他项目费(其中: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五)规费(其中:养老保险费、职工教育经费);(六)税金;(七)人工工资、主要材料、机械台班数量汇总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投标人可以对招标文件载明的最高投标限价及其组成内容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作出说明及是否采纳的决定;招标人对最高投标限价及其组成内容所作出的调整,应当在距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原最高投标限价发布网站发布,投标人应当接受并响应最终的最高投标限价及其组成内容。最高投标限价最终体现的工程造价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措施费不得低于规定标准,规费和税金应当按国家规定执行,人工工
7、资单价不得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最低人工工资单价。第十一条投标报价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编制的,应当由注册在本企业的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投标人委托他人编制投标报价文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并在投标文件中附有委托合同,其投标报价文件应当注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并加盖各自法人公章,同时由被委托人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单位应当与被委托人一致。未按本规定提供的投标报价文件无效。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只得接受一个投标人的委托编制投标报价文件,否则其编制的投标报价文件无效。第十二条采用综合
8、评估法(II)的,其技术标实行暗标,并遵守下列规定:(一)由招标人统一提供技术标的专用封面、封底、装订、规定的纸张和内层密封袋等;技术标的表格外文字采用3号仿宋字体,表格内文字采用5号仿宋字体,CAD绘图按制图规范,不设图签;技术标页码号采用5号仿宋字体,统一编在该页正中下方;(二)投标人只能在技术标封底规定处(密封线内)填写投标人名称并加盖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且必须按密封线将其封贴严实;(三)不得在技术标内出现投标人名称,不得在技术标内出现任何能直接判断出投标人名称的内容。采用综合评估法(II)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定对技术标的格式、装订、密封、禁止内容等作出详细
9、规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的技术标(如空白页、倒装页、字体或字号不符等),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后对其酌情扣分,但在技术标内出现投标人名称或者出现任何能直接判断出投标人名称内容的技术标计零分。技术标封底应当在其他评审结束之后综合得分计算之前打开。第十三条投标人采取下述方式取得了中标候选人资格的,应当视其弄虚作假,取消其相应资格,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载明。(一)在投标文件中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许可证件、业绩、信用状况等资料,对中标结果有实质性影响且对其有利的;(二)所提供的许可证件、业绩、信用状况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符,对中标结果有实质性影响且对其有利的。第十四条招标人
10、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定将评标办法及相关事项单列一章予以载明,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督促要求招标人纠正:(一)招标文件没有载明评标办法、废标条件或相关事项不明确的;(二)评标办法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内容的;(三)评标办法含有明显的定向指向性,导致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正常竞争的;(四)评标办法存在明显的矛盾和错误,将导致评标无法进行的。第三章评标委员会组建及其工作规则笫十五条评标委员会一般由59人的单数组成并应当满足招标项目的评标要求。采用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I)、(II)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工程技术类评标专家不得少于
11、40%,但至少要有2名从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的工程经济类评标专家;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工程经济类评标专家不得少于50%o原则上不派业主评委,确因技术复杂需要委派业主评委的,由招标人书面申请,经市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可派一名,所派业主评委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评审专家的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系投标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拟任项目负责人的近亲属;从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属招标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下属单位的人员;(二)相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或其监管机构的人员;在本招标项目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过程中有过参与、指导、咨询等行为的人
12、员;(三)与投标人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笫十六条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任委员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评标由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第十七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因存在回避事由、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或者擅离职守的,应当及时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后,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相关规定的评标委员会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笫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一)接到参加评标的通知后,应及时自觉关闭一切通讯工具,按照通知时间准时到达指定地点,不得无故拒绝
13、参加评标,不得委托他人代替,不得询问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情况;进入评标现场时应当主动将通讯工具交出临时封存保管;(二)评标中不得发表偏离评标办法作出的倾向性、诱导性意见,不得对其他成员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不得将投标文件擅自带离评标现场;评标结束后不得复印或带走与本招标项目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三)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若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应及时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反映;(四)从接到参加评标的通知到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不得与本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不得向外界透露本招标项目的评标及其相关情况;(五)不得收受相关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
14、他好处。笫十九条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交评标委员会讨论的问题,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及时处理:(一)属于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问题,按照招标文件执行,但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除外;(二)属于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理解不一致或不熟悉的问题,应当提请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作出解释;属于对招标文件存在不同理解的问题,应当提请招标人作出解释;(Z)属于投标文件中存在重大偏差的问题,且属于法律法规、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废标情形,应当作废标处理;属于投标文件中存在细微偏差的问题,应当书面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报价中存在算术错误的问题,应当修正结果并
15、书面要求投标人确认;(四)对上述情形以外的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意见不一致时,评标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并记录在案。第四章评标准备与初步评审第二十条评标准备工作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评标委员会分工、熟悉文件资料等。在评标准备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一)招标的目标;(二)招标项目的范围;(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四)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和在评标中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第二十一条初步评审的程序:(一)根据招标文件逐项审查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等,判断投标是否为废标(或不合格投标人);(二)检查投标报价是否存在算术错误,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书面要求其投标人书面确认修正结果;(三)检查投标人最终投标价的组成情况;(四)书面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书面要求投标文件中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五)确定不合格投标人和进入详细评审比较阶段的投标人名单。第二十二条形式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的形式进行检查和评价。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一)投标文件无企业法人公章的,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