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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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长沙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二C)C)七年四月二十九日湘价费(2007)51号长沙市物价局、长沙市财政局:你们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请示收悉。规范和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方式与标准,对于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节约土地资源与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投资发展环境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经研究,现就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凡在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商业、住宅和工业类等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批复规定的征收标准和方式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
2、配套费的执收单位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设施、城市园林景观、政府办学校、地下排污管网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和建设。二、同意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继续按建筑面积征收,具体征收方式:己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但未办理报建统一缴费手续的建设项目,由你市财政部门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报建手续时执收;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由你市财政部门委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代征。三、同意适当调整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1、调整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按用地类型和土地级别分别核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K具体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公式为:城市基础设施配
3、套费二土地使用面积X规划容积率X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2、以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含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方式供应的土地,在基准地价的基础上,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项目确定土地起始价,实际成交价格高于起始价的部分按30%的比例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3、除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以外的划拨土地,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的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4、经批准,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对土地用途和规划容积率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调整后的用途和容积率对该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进行补退。5、出让再转让土地,原未按调整后的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应按调整后的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6、规划容积
4、率小于1.0的商品住宅项目,容积率每减少0.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增加10%;工业项目按1.0的规划容积率核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地下空间用于经营性的项目,按地上同类标准的50%征收。四、清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政策。1、取消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开发企业和开发区建设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规定。2、经济适用住房、大中专学校教学及配套设施用房按住宅用地类型和土地级别标准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村民安置住房、廉租住房、部队军事和办公用房、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学及配套设施用房、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非营利性用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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