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信托重要的金融行业和制度工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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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信托:金融行业抑或制度工具中诚信托于2023年推出“2023年中诚?诚至金开1号集合信托计划”,截至2023年3月,两期信托共募集资金30.3亿元。该计划的投资者基本来自中国工商银行的理财客户。该信托计划是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推荐的煤炭整合项目,持有振富集团49%股权,重要用于对山西振富能源集团XX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由振富能源企业将股权投资款用于煤矿收购价款、技改投入、洗煤厂建设、资源价款及受托人承认时其他支出。该计划预期年化收益分为两部分,3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0%;100O万元以上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1虬信托利益每年分派一次。中诚信托在2023年1月15日公布公
2、告称,截至2023年12月31日,融资主体欠付的股权维持费金额为51867.77万元,但在1月27日中诚信托晚间公布公告称,受托人已与意向投资者达到一致,成功化解本次兑付危机。实德哈尔滨项目的信托设计、销售均为某国有大行的上海分行所主导,华澳信托从一开始就充当着通道角色,赚取的仅是通道费用。参见张宁华澳信托疑陷兑付危机通道业务弊端显现,载证券时报2023年5月2日。(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企业债券信托法律问题研究”(12BFX086)2023年初,30亿余元日勺中诚信托“中诚?诚至金开1号集合信托计划”发生兑付危机,成为有望打破信托“刚性兑付”日勺第一案,在2023年新年伊始,成
3、为金融市场关注的焦点。后经项目重组,防止了兑付危机。兑付危机虽然防止了,不过作为通道型信托产品,其蕴含的法律风险却不得不引起我们的I重视。2023年出现兑付危机日勺华澳信托日勺“实德哈尔滨项目”,2023年出现兑付危机的天津信托的“天信沐雪巴菲特一号”信托计划,C)均为通道型信托产品。在我国目前的集合信托产品中“通道型”信托产品占有很大一部分,由于权责不清,从产生之日起就蕴含了很大的法律风险,故以“刚性兑付”进行隐性担保。此种“通道型”信托产品中的复杂法律关系,形成的缘由,由此给我国金融市场带来的影响,值得我们深入思索。金融信托中,是由有关金融机构设计信托契约并发售信托受益凭证的,不过并不能变
4、化信托由委托人设置的法律实质。一、“通道型”信托产品之“刚性兑付”的法理分析信托是指委托人将财产权转移于受托人,受托人依信托文献所定,为受益人或特定目的而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J法律关系。(2)信托制度是英国衡平法精心培育、极具弹性日勺制度。肇始于民事领域的信托在商事领域发展为一项基于财产受益权与控制权、管理权等权利分离制度下的财产管理制度,运用信托法律关系架构的信托产品在金融领域大放异彩。信托产品是运用信托法理创设的一种财产管理产品或者金融服务,是一种将信托原理和金融技术手段相结合的金融产品,是信托法律关系运用于金融工具的产物。金融信托作为信托的一种,与民事信托的内在机理是一致的,包括三方面
5、的法律关系: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信托一旦合法成立,信托财产不再是委托人的个人财产,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接受信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意思为基础,以财产所有人的身份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信托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实质上是将财产之所有与利益相分离,将财产所有权的所有权力赋予受托人,将财产所有权所包括的所有利益赋予受益人,充足运用受托人的理财能力,发挥物之经济效益,即划分财产之所有与利益是信托制度经济效率的制度基础。然而,财产之所有与利益的相分离蕴涵着信托财产被受托人以多种手段侵蚀或疏散的风险,此为信托制度所固有。因此,受托人在信托关系中处在关键地位,信托一旦设置,信
6、托事务的处理、委托人信托目的的实现以及信托功能的实现均完全依赖于受托人。受益人依委托人的指定虽对信托财产享有所有的经济利益,但对信托财产经济利益的享有并不能直接行使,其对信托财产经济利益的享有必须依附于受托人对信托财产支配权的行使。基于此,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负有特定的义务。假如说财产所有与利益的分离是信托制度经济效率的基础,那么受托人义务的法律化是信托制度安全功能实现的基础,正是受托人义务的法律化使信托关系人的权利与义务有了可靠的预期。与同为财产管理制度的企业相比较,我们可以发现,企业具有法律人格,法律为其中的利益主体(股东、董事、经理)设定了权利制衡机制一一企业治理构造。信托没有法律人格,实
7、际上,信托在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创设了一种相称高的信义义务,一旦信托成立,受益人对受托人寄予极大的信任,而受托人对受益人的事务拥有程度极高的控制权。这种关系不是一种一般的商业关系,而是一种信任关系,受托人因此对受益人负有信义义务。信托中的信义义务堪比于企业的治理构造。(3)信托的本质集中体现于受托人的信义义务,信托以信义义务规制受托人对信托财产W、J管理和处分。不管是英美信托法的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定型化法理,还是大陆法系的成文法,都强调了在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负有信义义务。一般将受托人的信义义务分为忠实义务、谨慎义务两种。忠实义务是指受托人不得将自己置于和受益人利益相冲突时地位;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事务
8、时不得获取个人利益;受托人不得将他人利益置于和受益人利益相冲突的地位。信托法“严禁受托人通过管理信托而直接或间接获得任何利润,由于无论这种性质的行为自身多么清白,但其后果在道德上是有害的,假如予以这种行为获利的机会,受托人将忽视其义务,并且很快将使其管理重要或仅仅为其自己利益”。(4)我国信托法第25条第1款即规定:“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献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谨慎义务是指受托人在管理信托事务中应当尽到谨慎的合理注意义务。美国1959年信托法重述第174条规定,受托人对于信托的管理,应尽与一般人处理自己事务之同一义务和能力,但受托人因具有较高之注意和能力而被委任为受托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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