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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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XX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以下简称:大队)为贯彻落实依法行政,确保行政处罚程序合法、实体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XX市文化市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指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下列范围:(一)拟作出对公民或其他组织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较大数额罚款”的确定标准,执行XX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通知的规定。(二)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的案件;(三)案情复杂或在全市及以上范围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四)违法行为主体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五)经过听证的案件;(六)其他需要
2、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第三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由大队长召集并主持,参会人员主要包括:资深执法人员、主要办案人员、有必要邀请的法律顾问和会议记录人员。大队法制员负责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工作的组织实施。第四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在调查终结后,由相关执法办案人员向大队法制员提出申请,法制员报大队长后,召开集体讨论会议,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大队法制员有责任提出集体讨论的建议。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未经集体讨论而擅自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视为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五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大队长做出处罚决定
3、。第六条集体讨论程序:(一)由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理由、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等内容:(二)由案件承办人员主要负责同志发表意见:(三)集体讨论,与会人员发表意见:(四)大队长做出最后决定:(五)参加会议的人员查阅讨论记录,并签名。第七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经集体讨论,可做出如下决定:1 .对确应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2 .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做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对案情特别复杂,集体讨论仍难以定案的,应请示上级机关。第八条集体讨论情况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记录中应载明:(一)时间、地点、主持人、与会者、记录人;(二)当事人全称;(三)案件事实;(四)对案件处理的讨论意见;(五)对案件最后的处理决定。第九条经集体讨论后的处理意见,如有特殊情况需改变原决定的,应在原范围内按讨论程序复议,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第十条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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