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朝阳区社区工作者待遇的实施细则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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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进一步规范朝阳区社区工作者待遇的实施细则根据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者待遇的通知的通知(京社领办发20104号)的要求,为加快推进朝阳区社区工作者队伍职业化、专业化进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适当提高待遇水平按照社区工作者待遇不低于朝阳区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含教师)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的待遇水平的原则,适当提高社区工作者待遇水平。1 .社区工作者待遇结构以及基本工资、职务年限补贴,享受社会保险、独生子女费及住房公积金相关标准保持不变,仍按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2 .提高月绩效奖金标准。月绩效奖金提高至
2、社区正职每月1200元、社区副职每月1100元、社区一般工作人员每月I(X)O元。3 .设立年绩效奖金,按每人每年3600元核定总额。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确定每年绩效奖金档次,一次性发放。年绩效奖金发放由街道、地区办事处根据社区工作者岗位和年度考核情况适度拉开档次,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发放。具体发放办法及标准报区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4 .月绩效奖金和年绩效奖金发放与考勤和年度考核挂钩,具体考核考评办法按照市、区及街道(地区)办事处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5 .新招录人员,试用期间不发放月奖金,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从确定转正的第二月起发放月奖金并计发年绩效奖金。二、建立激励机制建立工资待遇的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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