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第二章肉及食用杂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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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第二章肉及食用杂碎注释:本章不包括:一、品目02.01至02.08或02.10的不适合供人食用的产品;二、可食用的死昆虫(品目04.10);三、动物的肠、膀胱、胃(品目05.04)或动物血(品目05.11、30.02);或四、品目02.09所列产品以外的动物脂肪(第十五章)。总注释本章包括所有适合供人食用的整头动物(即有头或无头的动物躯体)、半头动物(整头纵向切开而得)、连腿块肉、肉块等,还包括食用杂碎、肉及食用杂碎粗粉或细粉(第三章的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除外)。本章不包括不适合供人食用的肉及杂碎(品目05.11),也不包括不适合供人食用的肉及杂碎
2、的细粉、粗粉和团粒(品目23.01)o杂碎通常可以分为以下四类:一、主要供人食用的杂碎1例如,头及头块(包括耳)、脚、尾、心、舌、厚横隔膜、薄横隔膜、胎膜、咽喉、胸腺)。二、专供制药用的杂碎(例如,胆囊、肾上腺、胎盘)。三、既可供人食用,又可供制药用的杂碎(例如,肝、肾、肺、脑、胰腺、牌、脊髓、卵巢、子宫、睾丸、乳房、甲状腺、脑下腺)。四、可供人食用或有其他用途的杂碎(例如,皮张,供制革用)。以上第一款所述的鲜、冷、冻、干、熏、盐腌或盐渍的杂碎,除不适合供人食用的应归入品目05.11以外,其余均归入本章。以上第二款所述的杂碎,如为鲜、冷、冻或用其他方法临时保藏的,归入品目05.10;如经干制的
3、则归入品目30.Olo以上第三款所述的杂碎,其归类如下:(一)临时保藏(例如,用甘油、丙酮、酒精、甲醛、硼酸钠临时保藏)以供药用的,归入品目05.10。(二)干制的归入品目30.Olo(三)适合供人食用的,归入本章;不适合供人食用的,归入品目05.11。以上第四款所述的杂碎,如果适合供人食用的可归入本章;如果不适合供人食用的一般归入品目05.11或第四十一章。动物(鱼除外)的肠、膀胱、胃不论是否可供食用,均归入品目05.04。本章不包括单独报验的动物脂肪(第十五章)(未炼制或用其他方法提取的不带瘦肉的肥猪肉、猪脂肪及家禽脂肪,即使仅适于工业用途,仍归入品目02.09),但报验时仍在动物躯体内的
4、脂肪或附在肉上的脂肪,应视为肉的组成部分。本章与第十六章的肉及食用杂碎的区别:本章仅包括下列状态的肉及食用杂碎(不论其是否烫洗或作类似处理,但未经烹煮的):一、鲜的(包括运输途中用盐临时保藏的肉及食用杂碎)。二、冷的,即产品温度一般降至0左右,但未冻结的。三、冻的,即冷却到产品的冰点以下,使产品全部冻结的。四、盐腌、盐渍、干制或熏制的。面上撒糖或糖水的肉及食用杂碎,也归入本章。以上第一至四所述的肉及食用杂碎,不论是否用解肮酶(例如,木瓜酶)进行过嫩化处理,也不论是否切割、剁碎(绞碎),均归入本章。此外,本章内不同品目产品的混合(组合)物(例如,品目02.07的家禽肉用品目02.09的肥猪肉包裹
5、)仍归入本章。不能归入本章任何品目的肉及食用杂碎应归入第十六章,例如:(一)香肠及类似产品,不论是否烹煮(品目16.01)o(二)用任何方法烹煮(煮、蒸、烤、炸、炒)及用非本章所列加工方法制作或保藏的肉或食用杂碎,包括仅用面糊或面包屑包裹、加香蕈或用胡椒和盐等调味的肉及食用杂碎,以及肝酱(品目16.02)o本章还包括适合供人食用的肉及食用杂碎细粉或粗粉,不论其是否经烹煮。必须注意,本章的肉及食用杂碎,即使经密封包装(例如,听装干肉),也归入本章。但在大多数情形下,密封包装的产品一般用本章各品目所列加工范围以外的方法制作或保藏,因此,它们应归入第十六章。同样,本章的肉及食用杂碎,经过改性空气包装
6、(MAP)加工方法包装的,仍归入本章(例如,鲜或冷藏的牛肉)。在采用MAP方法进行加工时,产品周围的气体已被改变或受到控制(例如,通过抽去或减少氧气的含量,并将其置换成氮气或二氧化碳,或增加氮气或二氧化碳的含量)。oOO子目注释:带骨的所称“带骨的”既指带整块骨头的肉,也指已剔除一些或部分骨头的肉(例如,不带胫骨及半去骨的后腿)。但不包括骨头被剔除后又被重新插入,骨与肉组织不再相连的产品。”02.01鲜、冷牛肉:10一整头及半头20带骨肉30去骨肉本品目包括鲜或冷藏的品目01.02所列畜养或野生牛属动物的肉。02.02冻牛肉:10整头及半头20带骨肉30去骨肉本品目包括冻藏的品目OL02所列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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