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师范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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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辽宁师范大学(以下称学校)的管理行为,规范学生申诉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辽宁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其他类别的学生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学校以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第二章处理申诉的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专门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院、团委、保卫处、发展研究中心等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本科生代表、研究生代表、法律专家等组成。第五条学校学生申诉
2、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团委。第三章申诉的处理第六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或者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涉及学生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七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申诉处理程序依次为: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申诉复查、做出复查决定。第八条提出申诉。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
3、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下列申诉材料递交到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一)学校做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文件复印件;(二)学生本人填写好的辽宁师范大学学生申诉申请表;(三)学生本人认为有必要的其它相关材料。第九条受理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申请书时要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申诉材料齐备的,接到书面申诉申请之日视为提起申诉之日,予以受理;申诉材料不齐备的,要求申诉人在申诉期限届满之日前将申诉材料补充齐备,若申述人申诉材料无法补充齐备且未告知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还有补充材料的,申诉期限届满之日视为提起申诉之日,予以受理,已提供的材料作为其申诉的最终材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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