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外汇资金运营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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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跨国企业外汇资金集中运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跨国企业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所在地银行(省级区域,下同)开立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运行管理境内组员企业外汇资金,办理常常项目集中收付汇和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第三条跨国企业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运行管理境外组员企业资金及从其他境外机构借入的外债资金。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以及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境外资金往来自由。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内资金不占用企业外债指标,但应按规定办理外债登记。第四条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取日勺存款,可在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
2、存款余额日勺50%额度内境内运用;在占用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前提下,可将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取存款中超过50%日勺部分境内运用。上述存款可在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10%比例范围内结售汇,有关头寸纳入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第五条跨国企业试行借用外债比例自律管理,可在满足规定条件下,遵照商业通例自行借用外债(操作规程见附1,预警机制见附2)。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从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净融入资金不得超过外债总规模。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从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净融出资金不得超过对外放款总规模。第六条跨国企业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同步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也可以选择开立其中任何一种账户。同步开立国内、国际外汇
3、资金主账户日勺,外债、对外放款融出入资金应经由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办理;仅开立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日勺,或仅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日勺,外债、对外放款通过该账户办理。跨国企业、银行应做好额度控制,保证任一时点外债、对外放款融出入资金不超过规定额度。第七条开户银行应为近三年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年度考核B(含)类及以上日勺银行。主办企业原则上选择不超过3家境内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日勺银行作为办理资金集中运行管理业务的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根据本规定对有关账户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开户银行办理资金集中运行管理业务后考核等次为B(不含)如下日勺(考核等次为C时除外),可以继续办理原有对应业务。第二章业务立案第八条满足
4、如下条件日勺跨国企业,可根据经营需要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一)具有真实业务需求;(二)具有完善日勺外汇资金管理架构、内控制度;(三)建立对应日勺内部管理电子系统;(四)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超过1亿美元(参与外汇资金集中运行管理的境内组员企业合并计算);(五)近三年无重大外汇违法违规行为(成立不满三年日勺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重大外汇违规行为)。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目内企业,货品贸易分类成果应为A类;(六)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条件。第九条主办企业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应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管理部(如下简称分局)立案,提交如下材料:(一)立案申请。包括跨国企业基本状况,业务需求;
5、主办企业基本状况,参与企业名单、股权构造;跨国企业对主办企业的授权书等。选择常常项目外汇资金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业务日勺,还需列表阐明参与的境内外组员企业名单,包括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等。(二)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加盖主办企业公章的主办企业及境内组员企业营业执照;金融业务许可证及经营范围同意文献(金融机构需提供);境外组员企业只需提供注册证明。(三)企业与开户银行联合制定的业务模式、操作流程、内控制度、组织架构、系统建设、风险控制措施、数据监测方式以及技术服务保障方案等;经签订的跨国企业外汇资金集中运行管理业务办理确认书(见附3);选择2家以上(含)开户银行日勺,应明确外债、对外放款集
6、中额度在各家开户银行日勺详细分派。(四)外汇局规定提供日勺其他材料。第十条跨国企业主办企业初次申请集中外债额度时应提交如下材料:(一)申请书,应列表阐明参与外债额度集中的组员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每家组员企业可用外债额度、已登记外债签约额及提款额、集中的外债额度。(二)参与集中或者部分集中外债额度日勺组员企业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外债业务查询中日勺尚可借债额、外债签约登记列表及外债业务条线查询列表信息打印界面、净资产总额有关证明等。组员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应根据该组员企业规定或其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规定,以书面形式出具前款材料并认真查对,保证数据精确。第十一条外汇局应在主办企业提交完整日勺立
7、案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毕立案手续并出具有案告知书(见附4)o立案告知书应包括外债、对外放款资金融出入额度等。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应及时将前款外债、对外放款额度维护到外汇局有关信息系统,加强平常监测,保证管理有效。第十二条主办企业为财务企业的,应当遵守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并将跨国企业外汇资金集中运行管理业务和其他业务(包括自身资产负债业务)分账管理。第十三条业务办理期间开户银行、主办企业、组员企业等发生变更的,应提前一种月向分局变更立案。开户银行变更日勺,应提交如下材料:(一)变更开户银行申请。重要包括:变更开户银行的原因,拟选择日勺开户银行,原账户余额日勺处理方式等。(二)拟新开户银行
8、业务模式、操作流程、内控制度、组织架构、系统建设、风险控制措施、数据监测方式以及技术服务保障方案等。(三)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的原账户余额对账单。(四)经签订日勺跨国企业外汇资金集中运行管理业务办理确认书。(五)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材料。组员企业、主办企业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业务种类变更日勺,除参照第九、十条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原立案告知书复印件。第十四条主办企业货品贸易分类成果降为B、C类,根据违规情节轻重,外汇局将告知跨国企业变更主办企业并重新提交申请材料,或取消主办企业业务资格;其他组员企业货品贸易分类成果降为B、C类,主办企业应终止其业务,并向外汇局进行组员企业变更立案。第十五条主办企业存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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