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制造质量监督检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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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Q7001-2023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查规则CranesManufactureSupervisionInspectionReguI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2006年6月21日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监检项目和措施(1)第三章监检机构和监检人员(2)第四章受检单位(4)第五章监督和管理(5)第六章附则(6)附件1实行制造监督检查0起重机械目录(7)附件2起重机械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内容和规定(8)附件3起重机械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查项目表(10)附件4起重机械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联络单(12)附件5起重机械安全质量监督检查意见告知书(13)附件6起重
2、机械安全质量监督检查证书(14)附件7监督检查钢印标志(15)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查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查(如下简称监检)的管理,规范监检行为,保证监检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监检是指在起重机械制造过程中,在制造单位对产品自检合格0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如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B检查检测机构(如下简称监检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本规则日勺规定,在制造现场对其制造过程进行的验证性法定检查。监检不能替代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如下简称受检单位)的自检。第三条实行监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Io
3、未列入监检目录0轻小型起重设备类、旋臂式起重机类、流动式起重机类、铁路起重机类、桅杆起重机类、缆索起重机类、升降机类中0高空作业车、机械式停车设备类等起重机械暂不实行制造监检。第四条监检工作的技术根据是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定、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起重机设计规范(GB/T3811)等有关起重机械现行B安全技术规范、国标和行业原则以及设计图样。第五条监检内容包括对起重机械制造过程中波及安全质量日勺项目和对受检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状况的监督检查。第六条受检单位和监检机构必须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受检单位应当对起重机械产品的制造质量负责;监检机构应当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第七条各级质
4、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起重机械制造监检的监督管理。第二章监检项目和措施第八条监检机构应当按照起重机械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内容和规定(附件2,如下简称监检内容和规定)和起重机械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查项目表(附件3,如下简称监检项目表)0规定进行监检。监检项目包括如下两方面内容:(一)对制造过程中波及安全质量的项目,如技术资料、原材料、配套件、外协件、重要受力构件、焊缝无损检测、隐蔽件质量控制、构造件拼装质量和出厂技术资料确认等重要项目进行确认核算;(二)对受检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状况进行检查。第九条起重机械的监检项目划分为如下两类:(一)A类,监检人员必须及时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单位提供B对应B见证
5、文献(检查汇报、试验汇报、表卡、记录等,下同)上确认签字。(一)B类,监检人员应当在现场检查。假如不能及时到场监检,可在受检单位自检后,到场对受检单位提供时对应的见证文献进行审查确认并签字。第十条监检内容和规定和监检项目表所列内容不能满足监检规定期,监检机构应当会同有关单位根据受检单位提供的设计图样、工序、工艺过程资料和检查规定,从有效控制受检产品的安全质量出发,进行合适调整,并且报国家质检总局立案后,告知受检单位。第十一条对实行监检B起重机械产品,原则上应当逐台进行监检。对于额定起重量不不小于或者等于50吨的起重机、额定起重力矩不不小于或者等于630kNm的塔式起重机,当同一型号产品在同一种
6、生产指令中,投产批量超过10台(含10台)时,可以对其采用抽样监检的措施,抽样比例为30%。当该批产品抽样有不合格时,应当加倍抽样,加倍抽样仍然不合格时,则逐台进行监检。对受检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状况B检查每六个月至少一次。第三章监检机构和监检人员第十二条监检机构应在其资格核准日勺范围内开展监检工作。所监检B产品应当符合受检单位制造许可证所覆盖0品种、范围。第十三条监检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B规定,制定包括监检程序、监检流程图、监检记录及其注意事项在内的监检工作手册。监检记录假如需要另列表格或附图的,应当由监检机构同意后统一印制。监检机构应当与受检单位联合制定签订工作见证的详细措施,并对监检过程实
7、行严格控制。第十四条监检机构应当根据受检单位生产的详细状况,配置对应数量0监检人员,并结合监检工作0需要构成监检组。监检人员名单应由监检机构正式告知受检单位。监检机构应当为监检人员配置必要的检查和检测工具,对监检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知识的培训和定期考核。第十五条从事监检工作并有签字确认权的J监检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获得对应检查项目0检查员资格证书。第十六条监检人员应当根据附件1至附件3B规定从事监检工作,并且及时填写监检项目表(必要时附对应工作见证),监检记录应当有监检人员确实认签字。监检项目表、监检记录及证据应当存档备查,保留期不少于5年。本规定第十一条中采用抽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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