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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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港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防范商品房预售交易风险,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凡在本市港北区、港南区、草塘区(以下简称三区)范围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其预售资金的设立、归集、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新建商品房出售时,购房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包括
2、定金、首付款、商业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各种购房款)。第四条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政府监管、银行配合、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第五条贵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贵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定部门是本市三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设立、归集、使用实施管理。中国人民银行贵港市中心支行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管理工作。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港监管分局负责对商业银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操作风险和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监管银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贵港市三区设有营业网点的商业银行。(
3、二)商业银行业务管理系统要与我市住房资金监管系统对接,符合账户监管条件和网络技术安全要求,实现资金交存、申请、审核、拨付“全程网办”。(三)与监管部门签订贵港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按单个预售许可申请项目(以下简称监管项目)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同一商品房项目可在任何一家监管银行开立监管账户,但在同一家银行只能申请开立一个监管账户,分多次申请预售许可的,可在任何监管银行已开立的监管账户内设立子账户。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银行签订贵港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并分别报送监管部门、贵港银保
4、监分局、人民银行贵港市中心支行备案。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前,应当向监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一)监管项目预售资金总额申报表;(二)根据监管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成层数达到规划设计总层数的一半、结构封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新建商品房首次登记等五个节点制定的资金使用计划,并确认农民工工资账户、工程款账户等,资金使用计划须经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同时盖章确认。(三)需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设立后,不得擅自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因特殊原因申请变更监管账户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同意,将原监管账户的结余资金全部转入新监管账户的同时,将
5、原监管账户进行销户,并将销户证明提交监管部门后方可正常使用新监管账户资金。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单位备案证明及对应账号的POS机工号证明等信息在售楼部公示。监管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新建商品房首次登记且监管账户解除监管之日止。第十二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由监管部门确定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实行重点监管。重点监管额度预售资金是指监管项目达到商品房现售备案条件所需的工程建设费用,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的预售资金仅用于支付资金使用计划内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第十三条监管部门按照贵港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最新公布的贵港市房
6、屋建筑工程造价指标指数的115%确定监管项目的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等信息,并与购房人约定将全部购房款直接存入该监管账户。第十五条购房人应当凭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的商品房预售款交款通知书,将购房款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持交款凭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换领票据。购房人申请购房贷款的,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应当将贷款直接划转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第十六条进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的预售资金累计达到重点监管额度后,超出重点监管额度的预售资金方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自行支配。如监管项目出现农民工讨薪、项目停
7、工或逾期交付等问题时,超出重点监管额度的资金不能自由支配,只能用于支付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和设备款。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重点监管额度预售资金的,监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使用意见书。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银行凭使用意见书划转重点监管额度预售资金。各节点相应的使用数额不得超过以下最高限额:(一)监管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用款的,使用数额不超过重点监管额度的35%;(二)监管项目建成层数达到规划设计总层数的一半申请用款的,使用数额累计不超过重点监管额度的50%;(三)监管项目结构封顶申请用款的,使用数额累计不超过重点监管额度的70%;(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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