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登记与生育服务证发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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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育登记与生育服务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进一步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管理,维护育龄夫妻合法生育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实施方案的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我省生育登记制度,指导生育服务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生育登记工作是完善人口监测体系,准确掌握群众生育状况及服务需求,及时提供生育服务的基础性工作。本办法所称生育登记办理机构,是指登记人户籍所在地或
2、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办理机构)。办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农场居受理、代呈生育登记材料。本办法所称生育登记,是指生育登记办理机构对登记人办理生育登记时出具生育服务证的行政行为。本办法所称登记人,是指夫妻拟生育或已生育子女并到办理机构办理生育登记的人员。第三条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我省或居住在我省的育龄夫妻生育子女,实行生育登记制度,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第六条生育服务证是办理机构为登记人办理
3、生育登记时出具的凭证,登记人通过生育登记免费发给生育服务证。第七条开展生育登记工作应坚持依法行XX便民服务相结合;现场办理和网上办理相结合,以网上办理为主。第二章生育登记第八条凡生育子女的夫妻,均应办理生育登记。第九条登记人应在生育前向任意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登记,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农场居经委托可受理、代呈生育登记材料。生育前没有登记或者未履行结婚登记的夫妻生育子女后补办结婚手续的,生育后提出办理登记,可以受理并免费补发生育服务证。第十条办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需提交双方身份证或者户口簿以及结婚证。登记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可以调取电子证照的,免予
4、提交。属再婚的首次办理生育服务证时还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离婚判决书等材料;属子女死亡的,还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也可由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情况说明;属子女残疾的,还需提供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发放的子女残疾证明;属收养子女的,还需提供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收养证明。办理机构应通过相关信息系统,或者传真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核实登记人的婚育情况。第十一条生育登记服务程序:(一)登记1 .村级代办。登记人在受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填写生育服务登记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由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完成生育登记工作。2 .乡级登记。登记人也可以持相关证件直接到乡镇人民
5、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登记。3 .网上登记。登记人登陆XX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上办事大厅或者XX省政务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登记。登记人可委托他人代办生育服务证,被委托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书和相关申请资料方可代办。(二)发证办理机构应在登记人提交生育登记办理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生育登记,并免费发给生育服务证,同时生成电子证照供相关部门调用。(三)领证。登记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办理机构或者在省内任何一个办理机构领取生育服务证,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相关人员代领。政府政务一体化平台提供电子证照下载功能的,本人也可以自行下载打印生育服务证。第十二条夫妻双方均为外省户籍的,应由本人亲自办理生育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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