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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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开放大学法学专业论文试论我国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分部:国家开放大学河南分部学习中心:平顶山电大专业:法学入学时间:2021年3月学号:214100号00382姓名:李阿丽指导教师:毛红利内容提要女职工是创造人类文明、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支伟大力量。女职工素质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国民素质的整体水平;女职工的作用和积极性的发挥,关系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进程;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本文通过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发展产生,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具体内容和目前存在的问题的描述和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粗浅的看法,呼吁各级政府乃至全社会的重视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
2、护问题,进一步加强女工的劳动保护。关键词: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问题对策一、弓I言3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具体内容3(一)安排女职工从事无害女性生理机能的工作3(一)做好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劳动保护4三、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原因5(一)女职工身体结构和生理特点需要实行特殊劳动保护5(一)对妇女的特殊劳动保护,关系到我国下一代健康体质的延续5四、目前我国企业执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5(一)目前我国企业执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5(二)目前我国企业执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存在问题的原因7五、维护我国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对策8(一)加快女职工特殊保护法律法规立法步伐8(
3、二)建立有效的维权机制,从制度上保证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得到落实8(三)增强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9六、结语10参考文献:11一、引言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企业职工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和价值准则都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对职工的劳动保护特别是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的不够明确,因而社会上出现了许多对女职工劳动保护不力;甚至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案件。我国女职工已占职工总数的近一半,忽视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不仅会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而目会引起社会不安定。它不仅仅是涉及劳动保护的法律问题,而目是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本文就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的安全与
4、健康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具体内容对女职工实行劳动保护,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一项法律制度。我国根据宪法保护妇女的原则,为了保护妇女在劳动中的特殊权益,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发布过一些行政文件,指导各地加强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也发布过一规定。各单位根据这些规定,也制定了不少措施保护女工的特殊权益,建立了一些女工保护制度。近年来,在加强我国劳动法制的建设过程中,女工劳动保护的法律保障受到重视。国务院于1988年7月21日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于同年9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建国以来第一个正式实施的妇女劳动保护法规。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这个
5、规定,陆续制定了一些条例和办法,使我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有了较为明确的法律依据。1995年1月1日开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章专章规范了女职工的特殊保护。1990年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对女职工在劳动保护方面作出了具体的特殊的保护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基本任务是防止职业有害因素对女职工的健康及生殖机能的不良影响,保护女职工健康并能繁育健康的下一代。具体内容有以下几方面:(一)安排女职工从事无害女性生理机能的工作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矿山井下、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IV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建筑业
6、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作业。女职工“四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如下:1、经期: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2、孕期: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己烯雌酚生产的作业,放射性物质超量,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第In(+)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高处作业等。3、哺乳期: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
7、被、碑、氧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铳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已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第Ill+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作业场所空气镒、氟、澳、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二)做好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劳动保护1、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决劳动合同。2、女职工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及以上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
8、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3、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三、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原因(一)女职工身体结构和生理特点需要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女职工和男职工身体结构和生理特点不同,如妇女生长发育机能、生理机能(血液循环、呼吸等机能),对外界环境的反应机能(基础代谢,对高温、寒冷等条件的承受机能)与男子不同,体力一般比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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