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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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襄阳市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用地建筑工程专题)襄阳市城镇规划局二O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襄阳市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襄阳市都市规划管理,保证都市规划日勺顺利实行,使都市规划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合理、节省集约运用土地,配置都市公共设施,改善都市人居环境质量,体现襄阳特色,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状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襄阳市都市规划区内,进行与都市规划制定、实行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定,本市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在襄城旧城区,樊城旧城区,其他地区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控制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与都市规划制定、实行及监督管理
2、有关的一切活动,还应符合其有关规定。应以强烈的文化意识指导都市规划建设,在规划编制中应有专章进行文化特色分析,在项目审批中予以贯彻。第三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0设计必须由具有对应资质B设计单位承担。建筑规模不不大于3万平方米或建设用地面积不不大于3万平方米日勺建设项目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同步建设单位在规划报建时应当提交三个或三个以上不同样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比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规划条件或详细规划规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如下内容:1、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含地下建筑);2、建筑方案效果图(正立面图、鸟瞰图);3、建筑工程施工图(平、立、剖图);4、建筑方案中的总平面
3、图和效果图数据应与三维审批系统相兼容,规定如下:提交AutoCAD软件BDWG格式或DXFB矢量数据文献。提交3DMax软件BMAX格式数据,并满足都市三维建模技术规范(CJJ/T1572023)o提交B三维模型数据应包括建筑物、道路、地形、铺地、绿化、小品、附属物等,以及对应物体的贴图材质数据(贴图采用JPG格式、透明贴图采用TGA格式)。坐标系统采用本局提供的地形图系统。第四条本规定未包括aJ内容,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第五条本规定0制定以现行法律、法规、规范为准,法律、法规、规范修订时本规定有关内容随之作对应变更。第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襄樊市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
4、定(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分则)同步废止。第七条本规定由襄阳市城镇规划局负责解释。第二章都市建设用地第八条建设用地分类襄阳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建设用地使用的重要性质,根据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原则(GB50137-2023)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级次0分类体系。其分类和代号合用于襄阳市都市规划制定的各个阶段。第九条建设用地分区(见附录三)襄阳市都市规划区范围划分为:旧城区、新城区。旧城区指:襄城旧城区:襄阳古城及汉江以南,焦枝铁路以西,长虹南路以东,南部山体以北围合的都市建设用地。樊城旧城区:小清河以西,汉江以北,西内环线以东,春园路以南围合的都市建设用地。襄州区旧城区:汉丹铁路线以南,小清河
5、以东,内环东路以西,汉江、唐白河以北围合的都市建设用地。东津老街区:东津历史文化街区,关键保护区用地面积L59公顷,建设控制地带用地面积4.8公顷。新城区指:旧城区以外B都市建设用地。第十条建筑容量控制1、各类建设项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B地区,其地块规模和建筑容量应严格按照同意0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2、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出具规划条件时,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表1的规定执行。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建设用地性质旧城区新城区襄城古城区(护城河以内)东津老街区樊城旧城区襄州旧城区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居住用地低层40l.0401.2351.0多
6、层W301.3W301.528W1.4中高层/282.2252.0高层/203.5183.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低层W351.0W351.0351.0多层W351.5W352.235W2.1高层/355.0304.5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低层451.3451.4401.3多层452.0452.6402.4高层/W455.5W405.0工业仓储用地按国土资源部和市政府有关文献执行备注: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用地、都市重要节点处,在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条件下,各项指标可根据详细状况按程序确定。都市重要节点处用地宜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招拍挂,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应按方案进行建设。旧城改造规划
7、应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各类用地指标还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3、表1合用于单一类型0建设用地。居住用地与其他建设用地无法实行分割0,按居住用地指标控制。4、在各类工业项目(含物流、仓储)布局中,工业项目所需日勺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o严禁在工业项目范围内建导致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5、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过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出让建设用地内原有建筑0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但其扩建、加层不符协议意0修建性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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