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法条及司法解释集合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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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贿罪刑法规范及司法解释2023年现行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的处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2、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修改情况】第三百九十条系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修改。原条文为“(第一款)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二款)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相关规范】目录一、现行有效的刑法规范1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
3、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2 .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1999年)3 .狱内刑事案件立案标准(2001年)4关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但尚未依照规定程序获取该单位职务的人员是否适用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问题的答复(2004年)4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5 .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6 .胡林贵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贿;骆梅等人销售伪劣产品;朱伟全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黎达文等人受贿,食品监管渎职案(最高检察院2014年指导性案例
4、)7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8 .关于被告人林少钦受贿请示一案的答复(2017)9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2019年),赞5二、失效的刑法规范1 .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1985年)2 .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1988年)3 .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1993年)4 .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量标准的规定(试行)(1997年)正文现行有效的刑法规范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
5、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16日发布施行,高检发研字(1999)10号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五)行贿案(第389条、第390条)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因该规定确定的立案标准与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2016年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故实际上已不适用。)1 .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 .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6、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四、附则(一)本规定中有关犯罪数额“不满”,是指接近该数额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三)本规定中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况下可能获得的利益和为恢复正常的管理活动或者挽回所造成的损失所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五)本规定中有关贿赂罪案中的“谋取不正
7、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3月4日,高检会(1999)1号一、要充分认识严肃惩处行贿犯罪,对于全面落实党中央反腐败工作部署,把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受贿犯罪的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把严肃惩处行贿犯罪作为反腐败斗争中的一项重要和紧迫的工作,在继续严肃惩处受贿犯罪分子的同时,对严重行贿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严肃惩处,坚决打击。二、对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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