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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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行细则最新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行细则的怎样的J一种内容呢?下文是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行细则,欢迎阅读!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行细则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措施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合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管理机构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
2、套的设施设备和有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有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I费用。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第四条尊重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倡导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鼓励开展合法的!价格竞争,增进物业服务收费重要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物业服务收费应当辨别不一样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照公开、合理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I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整价。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详细实行措施和有关政策规
3、定,指导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各县级市(含吴江区,下同)、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贯彻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管理第六条本细则所称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协议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第七条一般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公共服务平均成本、最低工资原则调整幅度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状况,根据当地区物业公共服务等级原则或分类分项分级原则,制定对应的I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4、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苏州市区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各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当地区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基准价与浮动幅度。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内对物业公共服务等级原则或分类分项分级原则以及对应欧)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成果适时调整。第八条新建一般住宅物业销售之前,建设单位应当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依法通过招投标或协议的方式选聘具有对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协议,约定物业公共服务内容、服务原则和收费原则。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协议由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物业项目所在
5、地的)县级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立案。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立案的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协议通过政府网站等形式公告。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详细收费原则不得私自超过政府指导价最高原则。少数物业项目因提供政府指导价未涵盖的服务内容和服务原则,确需超过政府指导价最高原则的J,可在公布招标公告前20个工作日向市、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单独核定收费原则的申请。经核定的)收费原则,同步作为该项目前期物业招投标的最高收费原则。新建一般住宅物业销售时,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应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协议约定的(物业公共服务内容、服务原则和收费原则等
6、内容。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未在房屋买卖协议中约定的I,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物业买受人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协议约定的内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第九条新建一般住宅物业交付使用之后,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原则按照协议约定执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如下统称业主大会)成立前,一般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原则因服务成本变化需要调整,或因政府指导价原则变化需要提高欧I,物业服务企业应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与监督下,公开真实、完整、有效的物业服务成本信息,向业主征询意见,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形成业主共同
7、决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实行调整并约定执行。业主大会成立后,一般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原则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议约定执行。第十条各类别墅、高级公寓、装修商品住房、容积率等于或低于1.0的住宅小区等非一般住宅和办公用房、厂房、经营性用房等非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市场调整价,详细收费原则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协议约定执行。住宅经同意变化用途用于经营的I,其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原则由业主共同决定,协议约定执行。业主采用自行管理或业主自行管理与委托专业机构相结合管理的服务收费原则,由业主共同决定,约定执行。保障性住房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按照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执
8、行。第十一条物业公共服务费可以采用包干制或酬金制等计费方式。详细方式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在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协议、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亏均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I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他所有用于物业服务协议约定欧I支出,结余或者局限性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欧J物业服务计费方式。第十二条物业公共服务费一般由下列原因构成:(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2)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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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 物业 服务 收费 管理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