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共配套设施设置和装修标准.docx
《物业公共配套设施设置和装修标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物业公共配套设施设置和装修标准.docx(10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物业公共配套设施设置和装修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某某区政府物业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工作,确保政府物业公共配套设施设置科学、设计规范、装修实用适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某某区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政府物业公共配套设施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约定由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配套设施,主要包括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含社区党群服务用房、居委会用房、社区服务站、便民服务站、社区管理用房、文化活动用房、图书馆、图书阅览室、展览馆、文化馆等)、社区健康服务用房、养老服务用房(含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星光老人之家、老年活动中心等)、社区警务室、幼儿园、公共厕所、垃圾转运
2、站、环卫工具房、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社区菜市场、公共停车场(库)、公共充电站、公共连廊、天桥、公共车行(人行)通道等。第三条政府物业公共配套设施的设置和建设(位置、面积等)应符合国家、省、市和区政府文件规定的标准。政府物业公共配套设施应集中、统一设置,规划在通行便利、通风采光良好、实用性强、有独立出入通道且方便居民办事的位置,满足相应的设计规范要求,严禁规划在封闭式管理的楼宇或小区内部。独立占地的政府物业公共配套设施,应注明用地面积;非独立占地的政府物业公共配套设施应设置于所处建筑物的首层或在首层有独立出入口的二层(文化活动室除外),且易于通达,并充分考虑采光、通风等因素。第四条政府物业公共配套
3、设施的水、电、气、有线电视等设施的管线均按独立抄表到户设计,除经营性的政府物业公共配套设施外,其他公益性的物业均按公益或居民收费标准单列管线建设和报装。政府物业公共配套设施有关设备附属管道、线路等隐蔽工程亦应同步设计及同步施工,避免需后续改造破坏已有装修。第五条为满足政府物业公共配套设施使用功能要求,政府物业公共配套设施应当一次性装修到位,具备使用的硬件条件,装修标准应当不低于本标准。政府物业公共配套设施整合、集中设置后的公共区域部分,包括公共走廊、楼梯、电梯等的装修标准应当不低于本标准及小区其他公建装修标准中任意一者。政府物业公共配套设施建筑和装修设计图纸的审核及验收流程按深圳市某某区政府物
4、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第二章幼儿园第六条幼儿园应独立占地,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宜设置在出入方便、环境安静的位置,并充分利用城镇基础设施,避开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太平间、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等场所。其出入口应直接临靠市政道路,且不宜设在小区车库(停车场)出入口附近。第七条幼儿园建筑与邻近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本市规划、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且应保证有良好的建筑朝向、日照和通风。室外活动场地应设置于远离相邻建筑物方位。第八条幼儿园厨房应单独设置对外出入口,首层厨房的进货通道不能与成品出口设置为同一出入口。同时幼儿园要配备无障碍设施。第九条幼儿园相关技术标准和装修标准,依照某某区公配
5、幼儿园装修设计指引、幼儿园标准设计样图(19J823)、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执行。第三章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和养老服务用房第十条养老服务用房(含老年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星光之家、老年活动中心等)宜与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组合设置,满足“医养结合”要求。第十一条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和养老服务用房应设置在群众上门方便、环境安静、交通便利的位置,门面应临靠市政道路,并充分利用城镇基础设施,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生产、贮存等场所,与学校、机动车出入口等设施保持10米以上的物理间隔“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不得与垃圾收集站相邻设置二第十二条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和养老服务用房应设置在建筑物首层或带有首层的连续楼层;
6、设置为连续楼层的,连续楼层不得高于两层,并配置专用的室内楼梯和垂直式电梯。第十三条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位于建筑物首层的面积不得少于总面积的35%,门面宽度不小于10米;养老服务用房位于建筑物首层的面积不得少于总面积的25%。第十四条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和养老服务用房应合理确定建筑物的朝向,通风和采光须符合住宅建筑要求,室内应方正,且无隔断、无阻隔。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用房应设置排烟通道。第十五条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应符合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的规定,满足患者无障碍需求,门外有安全的人行通道;应符合消防法律法规,达到消防建设要求;应符合国家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置污物运送的单独出
7、口,可与消防疏散通道合并考虑;应符合国家标准医院污水处理设计规范(CECSO7:2004)规定,设置好污水排放管道,配建好污水处理站。污水处理站面积不小于社区健康服务中心面积的1.5%。污水处理管道连通污水处理站与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每间临床科室,污水处理站有排入市政生活排水管道的入口。其它细部标准参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建标163-2013)执行。第十六条养老服务用房应符合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的规定,满足无障碍需求;门外有安全的人行通道;应符合消防法律法规,达到消防建设要求。第十七条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和养老服务用房的装修标准:1 .墙面、顶棚应易于清扫,不起
8、尘,易维修。有推车(床)通过的门和墙面应采取防撞措施。2 .地面用材应采用防滑、宜清洗的材料;检验用房的地面材料还应耐腐蚀,便于清洁、消毒;部分医疗设备用房应按其设备要求防尘,防静电。3 .化验台、操作台等台面均应采用易洁净、耐腐蚀、可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4 .消毒间、卫生间、污物(洗)间等有蒸汽溢出和结露的房间,应采用牢固、耐用、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汽排放顺利、楼地面排水通畅不出现渗漏。5 .卫生洁具、洗涤池,应采用耐腐蚀、易清洁的建筑配件,卫生间应能满足老、弱、病、残人士的入厕需求,洗手池和便器应采用非手动开关。6 .装修材料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物业 公共 配套 设施 设置 装修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