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考试-(法律)第46讲_债的担保(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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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债法基本理论【考点6债的担保(掌握)(P223)担保基础担保方式性质人的信用保证约定担保财产定金抵押质押济置法定担保一、保证(2020年调整)1.概念保证,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由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方式。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2.不得作保证人的情形(1)机关法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国家机关可以为保证人)。(2)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
2、织。3 .保证的成立和范围(1)保证合同特征:单务、无偿、诺成、要式、从合同,形式: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2)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4 .保证方式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1) 一般保证概念(八)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B)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
3、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八)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B)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C)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D)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2)连带责任保证概念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
4、责任。税法中规定的纳税保证方式仅限连带责任保证。5 .特殊保证(1)共同保证(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按份共同保证两个以上保证人就同一债务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各自担保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没有约定各自担保份额的共同保证。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提示】连带共同保证人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A承B(保iE)I;I(保队)IItsa乙同意一按份期保证*经过乙熊一连带共同俅正(2)最高额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缁甲公司乙公司双方约定:丙为甲公司
5、向乙公司的自202(年1月1日-20201羽31日借款提供保证,但信豌不得超过100万丙公司(保证人)6 .保证期间(1)概念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提示】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请求权,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否则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2)保证期间的确定情形期间确定起算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约定不明【提示】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6个月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算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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