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考试-(法律)第22讲_行政诉讼基本原则、与行政复议关系、受理范围及不受理的案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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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行政诉讼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考查分值本章最近3年平均分值约9分,2019年为11分考查题型单选题、多选题、综合分析题(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结合)2020年教材主要变化新增:行政诉讼立案的部分内容。本章结构框架图第一节行 政诉讼概述C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熟亮)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掌梅)第六章(1第二节行政 诉讼受案登围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困及不受理的案件(窜UQ温%行政一行政诉讼管隹的种类(拿褥),行政诉讼原告(W)第四节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被告(掌标)行政诉讼第三人(学怖)行政诉讼代表人与行政诉讼代理人(学握)第五节行政诉讼 证据制度E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熟悉
2、)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掌握)行政诉讼证据的收欣、质证和审查认定(掌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学樨)行政诉讼第一审程芹(掌梅)赛露福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了解)第七节行政 诉讼的执行 与非诉行政 案件的执行行政赔偿诉讼(掌握)行政诉讼的执行(了解)一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熟悉)第一节行政诉讼概述【考点11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熟悉)(P116)1.被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原则2.行政诉讼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
3、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3)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提示】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总结】复议不停止执行的例外诉讼不停止执行的例外(I)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2)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2)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3)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3)
4、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4)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3 .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行政诉讼审查行为是否合法、明显不当行政复议审查行为是否合法、合理4 .司法依法变更原则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变更原行政决定,但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A机关原则上不得变更【提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考点2】行政
5、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掌握)(P117)一、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联系自由选择,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诺笈议,登议VS一一复议前蕾型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向诉讼人民法院起诉只能申诂行政如议,不能提起1.复议终局型行政诉讼,且行政复议决定产生最终的法律效力1.选择型(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如果直接选择了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则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既提起行政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立案(非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立案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6、组织选择。如果先立案的机关是复议机关,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总结】先选择了更议复议期内不得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向法院起诉先选择了诉讼法院受理的,不得再申请复议I同时选择(又复议又诉讼)I先立案一选择I2 .复议前置型(1)当事人未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2)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当事人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如果当事人申请撤回复议,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行政复议终止,则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3 .复议终局型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
7、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依据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作出复议决定主体省级人民政府复议决定的内容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确认二、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区别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审级制度不同两审终审制一级复议制审理方式不同原则上开庭审理以书面审理为原则,辅之实地核查、听证方式审理标准不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参照规章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第二节行政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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