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考试-(法律)第23讲_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行政诉讼原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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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节行政诉讼管辖【考点】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掌握)(P120)部辕别管辖f上下级法院对第一重行政案僻的分工翔极限多地域管糯+同级藻隐之间对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如第瘦限与人民黄院作出裁定或决定来魂定行稣件士的舒C车法律直蕤规日确定会最高人民法院枇准9高皴人民箧院可以J跨区域管辖分根据审判工作的卖际情睨一确定若干人民慈除臂行藏区域管辖狞政案件一、级别管辖巡回法庭(相当于最高人民法院广最高人民法院f的派出机麴,审级上等同于最高人民法IB)一高级人民法院皴到_地方鲁级人民法院-中人民法院管辖L基层人民意院专门人民法院一如,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品金融法!院等1.基层人民法院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的第一审行政案件(1)海关处理的案件(由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和海关行政处罚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下列情况属于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其他重大、复杂案件。(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提示】第一审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由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包括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行政案件、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行政案件、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以及其他国际贸易行政案件。3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
3、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4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5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巡回法庭相当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主要审理跨行政区域的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在审级上等同于最高人民法院,其判决效力等同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6 .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执行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提示】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2款: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二、地域管辖新一般地域管辖
4、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共同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案件类型地域管辖原告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或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选1”)【提示】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复读罚款1万元一:()区公安分局争张某2.特殊地域管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提示】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对限制人身自
5、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提示】对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又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不服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共同地域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总结】行政复议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三、裁定管辖一W管檎板J=
6、.a的转移一Il*法院受醉件同骞贬g热移送绐有编微的法院管辖一由上皴法院猾*建管磔院上级建隙有校审理rm送院管藕瓶梯t管舞税从下转上,下级潴院对其管辖的案件,认为有需要的,可报请上瞬院审理森指定管辖(管雅根处下转上戢转能其他瞬隐指定由于燧原因不熊行使徵梗管藉lA民法院对管辖森发生争毂且蟒商不成1 .移送管辖(1)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2)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只移送一次)。【提示】管辖权恒定: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
7、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起诉(有管辖权)2 .管辖权的转移(能上不能下)(1)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2)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3 .指定管辖(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四、跨区域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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