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论文:试析儒家思想对现代犯罪预防的影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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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究生论文:试析儒家思想对现代犯罪预防的影响摘要:儒家认为道德教育能够预防犯罪,儒家的道德教化说正是着眼于道德教育对于预防犯罪所起的重要作用。本文试图深入挖掘、梳理儒家传统文化,分析其对现代犯罪预防思想的影响,剖析其偏颇之处,挖掘其现代价值。关键词:儒家思想犯罪预防仁政道德教化一、儒家犯罪预防理论的主要内容(一)儒家犯罪预防之“仁政富民”儒家把经济上的贫穷视为犯罪的首要原因,提出了先富民、再教民的治理措施,然后才是实施刑罚和惩罚。儒家从“重民”和“民本”观点出发,通过对人民物质生活和社会治安状况的分析,认为贫穷是产生犯罪的根本原因。孔子针对春秋末期阶级斗争尖锐、广大奴隶和平民因不堪统治者的剥削
2、和压迫而纷纷逃亡和暴动的现实,敏锐地观察到是“贫”和“穷”导致了犯罪和社会动乱。他说:“贫而无怨难,富而无骄易”(论语宪问);“君子固穷,小人穷斯滥矣”(论语卫灵公);“好勇疾贫,乱矣”(论语泰伯)。正是因为人民贫困,失去了维持生活的基本条件,从而加重了对统治者的怨恨和对现实生活的不满,于是铤而走险,走上犯罪反叛的道路。孟子也认为社会矛盾之所以尖锐,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人民没有固定的田产,丧失了维持最低生活的物质条件,生活没有了保障,才去违法犯罪。他说:“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己J(孟子滕文公上)他主张统治者必须减轻剥削,把赋税负担保持在一定的限度之
3、内,这样才能得到人民的支持,使“天下之农皆悦,而愿耕于其野。”3孔子经常谈到导致庶民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两条:一是老百姓“穷”,“君子贫而无怨难”,“小人穷斯滥矣”。“君子”重义轻利,道德情操高尚,不管怎样总能“乐在其中”而“独善其身”,不会犯罪。“小人”指道德品质不高的人,这些人一旦穷困潦倒,便无所不为。这说明先秦儒家已经意识到贫穷是产生犯罪的根源。二是“为上不正”,“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即俗话说的“上梁不正下梁歪二孔子承认犯罪是可以预防的,便提出了预防犯罪的措施:“富之”。(二)儒家犯罪预防之“内在教化”孔子承认犯罪可以预防,并指出了犯罪产生的原因,进而提出了预防犯罪的措施
4、,这一措施具体体现在孔子与其学生冉有的对话之中。一日孔子与其学生冉有在去卫国的路上,他们看到了很多人。冉有便问:人多了,接着该做什么?子日:“富之”;冉有又问:富了以后,又该做些什么?子日:“教之二从这段对话中可分析出孔子是重视富民和道德教化在预防犯罪过程中的作用,孔子是以民本为预防犯罪的出发点,反对过分剥削和竭泽而渔,严辞斥责统治者的“不教而杀”行为。需要指出的是,孔子的这一“富”和“教”的预防犯罪措施并不是针对个别罪犯,而是从宏观上去预防犯罪。儒家从社会社会政治、经济角度以及社会心理原因揭示了产生犯罪的原因,针对犯罪产生的政治原因,孔子提出了以“德”即德政或德治(注意其中并不包括道德)作为
5、犯罪根本的对策之一;针对犯罪产生的经济原因,孔子提出富民政策,作为犯罪根本的对策之二;针对犯罪发生的社会心理原因,孔子主张对富了的老百姓要兴“礼乐”,即进行“礼乐教化”,把礼治的第二个方面,作为犯罪的根本对策之三。4(三)儒家犯罪预防之“德主刑辅”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在立法方面,主张把道德的法律化作为基本的价值追求;在司法方面,主张把“中庸”与“慎刑”作为司法公正的实现途径;在治国方面,主张把刑法辅助下的德教优先作为基本的治国方略“德主刑辅”乃是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在治国方略上,应以德教为主,以刑法为辅,二是指刑法应体现儒家的道德原则,使刑法成为维护儒家道德的工具。关于第一个
6、方面,有孔子之言为证:“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这是一种德教优先主义的主张,认为通过道德教化而培养民众的道德品质,就会使其自觉遵守社会秩序。此种观点被汉代大儒董仲舒所继承,他提出的“刑者德之辅”及“大德小刑”等主张正是对孔子德刑观的发扬。自此以后,德教优先、刑法辅助成为历代封建王朝最基本的治国方略,唐律疏义所谓“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亦可佐证。儒家在“德治”、“仁政”和“教化”效果不明显的情况下极力主张用刑,注重通过刑罚的惩罚性和威慑功能来预防犯罪“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即“教而后诛”。通过给予犯罪分子相应的处罚,一方面对其心理产生威慑
7、作用,使其不敢再犯;另一方面,也对社会产生一定的威慑作用,使其他人不敢以身试法。(四)儒家犯罪预防之“仁政”与“礼”儒家把“仁”视作最高的道德,其要义就是所谓“爱人”。儒家把“仁”放在“礼”之上,认为“礼”是“仁”的内容之一。孔子明白地说:“克已复礼为仁”。意思是说,能够克制自己,使言行皆合于礼者为仁。所以在实质上仁和礼是同一的。“仁”和“礼”作为儒家的道德思想,贯穿于儒家道德教育的始终,并以此来规范臣民的思想、言论、行为以及预防犯罪。儒家认为道德教育能够预防犯罪,是通过加强对官吏和老百姓两个层次的道德教育来实现的。“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二相信道德的力量可以使人心良善,知耻
8、而无奸邪之心。儒家法文化以“礼”为核心。礼的规范相当于我们现代意义上的“法”。“不知亲疏远近,贵贱美恶,一以度量断之”,“一准乎礼”。凡此皆可见,中国古代法律的制定,完全自觉地遵循、贯彻着儒家法文化“礼”之精神。封建社会是准礼立法或以礼为法,“礼”获得了相当于甚至高于成文法典的法律功能,成为法律实践最根本的原则。儒家法文化以“仁”为逻辑起点,具体体现为德治和民本思想。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德治是一种“内发的统治”。“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也就是将统治诉诸人的内心感化,通过道德的力量来改造人的思想、净化人的灵魂,以此来消灭邪恶,达到预期的效果。儒家法文化从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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