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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其有关管理活动,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与加固改造的人民防空工程(下列简称人防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下列简称施工图)审查及其有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的工程施工图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
2、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与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下列简称防空地下室)。第三条人防工程施工图实行审查制度。施工图未经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认定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下列简称审查机构)审查或者者审查不合格的,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审批。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是指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程与标准对人防工程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与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的活动。其中防空地下室审查机构只负责人防专项审查。第四条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各设区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
3、施工图审查的日常监督管理。第二章资格条件与业务范围第五条审查机构实行资格认定制度。资质等级分甲级与乙级,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审批。人防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人员(下列简称审查人员)应符合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并持有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核发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专用章(下列简称执业章)。第六条甲级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很多于100万元。(二)有健全的技术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三)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很多于5项大型人防工程项目相应专业的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师或者者设备注册
4、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审查人员应取得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核发的执业章。(四)技术人员配备:结构专业审查人员很多于6人(其中防护专业3人,可由结构专业兼任),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防化专业审查人员各很多于2人(防化专业可由暖通专业兼任),通信、电磁脉冲防护、隔震专业各很多于1人(电磁脉冲防护专业可由电气专业兼任,隔震专业可由结构专业兼任)。(五)审查机构中各专业要紧审查人员应为专职审查人员,专职审查人员只能在1个审查机构从事审查工作,且与审查机构签订至少1年以上的聘用合同。(六)设计单位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所报审查人员不得再作为设计单位
5、资质所要求的专职技术骨干人员。(七)审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得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人数的1/2o第七条乙级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很多于50万元。(二)有健全的技术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三)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很多于5项中型及以上人防工程项目相应专业的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师或者者设备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审查人员应取得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核发的执业章。(四)技术人员配备:结构专业审查人员很多于
6、4人(其中防护专业2人,可由结构专业兼任),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专业审查人员各很多于2人,防化专业审查人员很多于1人(防化专业可由暖通专业兼任)。(五)审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得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人数的1/2o第八条具有甲级资格条件的审查机构,可承接全国范围内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具有乙级资格条件的审查机构,可承接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第三章资格管理第九条申报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资格的程序:(一)符合条件的独立法人机构或者者执业单位,向机构所在地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有关材料。(二)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人防主管部
7、门审核,核准后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三)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进行认定,批准后核发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证(下列简称资格证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十条申报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资格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三份):(一)单独成册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连续)申请表(附件1)及相应电子文档。(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及其个人工作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各专业审查人员名册及相应劳动合同、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结算单或者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人防工程设计审查培训证书、执业章、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专业的注册证书、工作简历
8、、完成项目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四)工作场所证明材料。属于自有产权的,应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属于租用的,应提供出租房产权证明及租赁合同复印件。(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的证明材料。(六)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关于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的承诺书原件。申报单位提交的各项材料(含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在提交材料复印件时,还需准备原件以供查验。第十一条审查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后,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程序申请资格证书变更。第十二条申请资格证书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一)单独成册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变更申请表(附件2)。(
9、二)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三)企业修正后的章程复印件或者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复印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时提供)。(四)董事会决议或者任命文件与法定代表人的职称证书、工作简历、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时提供)。(五)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六)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关于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的承诺书原件。申请单位提交的各项材料(含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在提交材料复印件时,还需准备原件以供查验。第十三条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资格有效期届满,审查机构需要连续资格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程序申请连续资格证书有效期。第十四条申请连续
10、资格证书有效期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一)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连续)申请表。(二)现有审查人员名册及相应劳动合同、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结算单或者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人防工程设计审查培训证书、执业章、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专业的注册证书、工作简历、完成项目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三)审查人员变动情况。(四)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关于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的承诺书原件。申请单位提交的各项材料(含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在提交材料复印件时,还需准备原件以供查验。第十五条审查机构需变更审查人员的,应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程序,提出申请。第十六条申请审查人员变更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1、):(一)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变更申请表。(二)变更审查人员的名册及相应劳动合同、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结算单或者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人防工程设计审查培训证书、执业章、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专业的注册证书、工作简历、完成项目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单位提交的各项材料(含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在提交材料复印件时,还需准备原件以供查验。第四章省外机构进浙备案第十七条省外甲级审查机构经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在我省从事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第十八条申请备案的省外审查机构持下列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向省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单独成册的省外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备案
12、申请表(附件3)及相应电子文档。(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三)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证正、副本复印件。(四)审查人员名册及相应劳动合同、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结算单或者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人防工程设计审查培训证书、执业章、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专业的注册证书、工作简历、完成项目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关于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的承诺书原件。申请单位提交的各项材料(含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在提交材料复印件时,还需准备原件以供查验。第十九条省人防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在省人防门户网站公布。第
13、二十条省外审查机构进入本省各市承接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时,应在承接第一项业务后到项目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二十一条备案有效期不超过资格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备案有效期届满,省外审查机构需要继续在我省从事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第五章委托与审查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委托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时,应填写浙江省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送审表(附件4,下列简称送审表),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设计合同。(二)设计单位有关资质证明。(三)批准的立项文件、规划审批文件、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及附件。(四)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五)四套或者四套以上施工图及电子文件(一次性提供)。(六)各
14、专业计算书及电子文件。(七)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设计专篇。(八)审查机构确认与审查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九)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关于送审文件、材料真实有效的承诺书原件。第二十三条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重点应审查下列要紧内容:(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工程结构与防护安全性、可靠性(包含主体结构、防护能力、防护功能平战转换等)。(三)消防、防水、抗浮、隔震、节能、环保、防护功能平战转换等是否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四)设计单位是否越级或者超范围承接业务。(五)是否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对初步设计审查意见进行的调整与修改是否合理。(六)是否达到施工图设计文件规定的深度要求。
15、(七)设计单位与执业注册人员与有关人员是否按照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与签字。(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务必审查的内容。防空地下室项目的应建面积、实建面积由审批项目的人防主管部门审查核定。第二十四条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应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核对送审表与送审材料,填写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项目登记表(审查机构自制),并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二)分专业进行审查,形成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书(附件5,下列简称审查报告书),并提交建设单位。(三)建设单位收到审查报告书后,应联系设计单位及时调整修改,书面回复审查机构。书面回复意见需加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的公章,待审查机构确认。(四)审查机构提出终审意见,合格的向建设单位出具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附件6,下列简称审查合格书)。(五)审查机构在一次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上加盖“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下列简称“审查专用章”)O对一次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待确认建设单位的书面回复意见满足审查要求后,在更换的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回复意见不应使用修改联系单。(六)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还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七)建设单位收到审查机构退还的施工图后,应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