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额贷款制度样本.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某小额贷款制度样本.docx(32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某小额贷款制度样本XX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法(下列简称公司法)与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与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第三条公司名称:(下列简称公司)第四条公司住所: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第六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者: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年月日)。第七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2、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九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十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二)办理小企业进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三)其他经批准的业务。(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二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三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第十四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第十五条公司的股票面值为每股人民币壹元。第十六条公司的股票采取纸面形式,为记名股票。第十七条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全部由发起人认购。第十八条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认购
3、的股份数: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股份比例第十九条发起人的出资情况: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第二节股份增减与回购第二十条公司根据经营与进展的需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能够采取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一)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与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一条公司能够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与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四条公司的股份能
4、够依法转让。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同意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六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第四章股东与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二十七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与自然人。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二十八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者名称及住所;(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股票与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根据。第二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
5、股东。第三十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与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参加或者者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者质询;(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查阅有关公司文件,获得公司有关信息;(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给予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一条股东提出查阅有关公司文件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与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核实
6、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与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与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方式、出资时间,按期足额缴纳股金;(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三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与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第三十四条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一)此人单独或者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能够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二)此人单独或者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能够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
7、权或者者能够操纵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三)此人单独或者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能够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操纵公司或者者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者巩固操纵公司的目的的行为。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三十五条股东大会是公司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二)选举与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
8、司的利润分配方案与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九)修改公司章程;(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与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六条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大会年会与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
9、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项持股股份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与主持;监事会不召集与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能够自行召集与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负责召集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者股东称之股东大会召
10、集人第三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往常通知公司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公司各股东。第四十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包含下列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能够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与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三)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四)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与地点;(五)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码。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第四十二条股东能够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能够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与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
11、代理人,委托人为法人的,委托书应当加盖法人印章并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第四十三条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人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法人股东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第四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假如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五)委托书签发日期与有效期限;(六)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应当注明假如股东不作具体指示,代理人是否能够按自己的意思
12、表决。第四十五条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通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者其他授权文件与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地方。第四十六条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应载明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持有或者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或者者股东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 .签署一份或者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
13、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 .假如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提出召集会议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三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程序相同。监事会或者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由公司给予监事会或者股东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第四十八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第三节股东
14、大会提案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能够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五十条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与章程规定不相抵触,同时属于公司经营范围与股东大会职责范围;3 .有明确议题与具体决议事项;4 .以书面形式提交或者送达股东大会召集人。第五十一条股东大会召集人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与说明。第五十二条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能够按照本章
15、程规定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第四节股东大会决议第五十三条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以其所持有或者代表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但是,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能够通过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第五十四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与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五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与清算、变更公司形式;(三)修改公司章程;(四)公司章程规定与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五十六条除前条规定以外的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第五十七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