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材和建筑合同签订要点及税务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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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供材财税问题处理(一)工程概算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告知“财税2023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服务”第2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合用简易计税措施计税。”在该条文献规定中有两个尤其重要的词“可以”,详细的(内涵是,只要发生“甲供材”现象,建筑施工企业在增值税计税措施上,具有一定的选择性,既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措施,也可以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措施。但有一项“甲工材”现象的I增值税计税措施选择是特例。根据有关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告知(财税202358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
2、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构造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所有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合用简易计税措施计税。”同步,有关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I意见(税总发202399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尤其是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告知(财税2023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构造提供工程服务,在建设单位自行采购所有或部分重要建筑材料的状况下,一律合用简易计税的政策。”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在工程概算环节,“甲供材”究竟含不含在工程概算中呢?假如含在工程概算中,施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措施计征增值税的“甲供材”现象,是根据“税前工程造价X(
3、l10%)”还是根据“税前工程造价X(1+3%)”作为工程概算呢?详细分析如下。建筑工程造价二税前工程造价(裸价)*(11O%)=(不含税材料设备+不含税人工+不含税施工机具使用费+不含税管理费+不含税规费+合理利润)*(1+10%)无论承包方选择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上述公式成立;3、“甲供材”的内涵(财税2023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七)项第2条规定:“甲供工程,是指所有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此税法规定,要尤其注意该税法条款中的“发包方”、“所有或部分”、“材料”和“动力”四个词。详细理解如下:(1) “发包方”的理解在建筑
4、发包实践中,“发包方”包括一下三方面:一是业主发包给总承包方时,假如业主自行采购建筑工程中区)所有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的I状况,则业主是“发包方”;二是总承包方发包给专业分包人时,假如总承包方自行采购专业分包建筑工程中的所有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的I状况,则总承包方是“发包方”;三是总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发包给劳务企业或包工头(自然人)时,假如总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自行采购建筑工程中的所有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的状况,则总承包方或专业分包人是“发包方”。(2) “所有或部分”的理解假如发包方针对发包的建筑工程自购的材料为零欧I现象就是包工包料工程。即包工包料工程是指“发包方”对发包的建筑工程自购
5、的设备、材料、动力为零,包工包料工程不是“甲供材”工程。“所有或部分”是指如下三方面的含义:一是承包方承包区I建筑工程中的设备、材料、动力所有由“发包方”自行采购;二是承包方承包的建筑工程中的设备、材料、动力,部分由“发包方”自行采购,交给承包方使用于发包方发包的建筑工程中,剩余区)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承包方自行采购。三是“甲供材”中的发包方自己购置的材料、设备或建筑配件在整个建筑工程造价中所占的比例,在税法中没有规定详细的比例,只要发包方自己有购置工程所用材料的行为,虽然是发包方买一元钱的!材料也是“甲供材”现象。(3)材料和动力的)理解材料包括主材和辅材,动力包括水电机油;甲方购置了计入
6、工程造价中所有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属于甲供材;甲方购入所有或部分没有计入工程在材料设备动力不属于甲供材;(二):招投标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招投标环节中的两种“甲供材”现象的法律分析根据“甲供材”金额与否从工程造价中剥离再进行对外招投标进行分类,在招投标环节,存在如下两种“甲供材”现象:1、第一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及应用范围(1)第一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的内涵第一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的内涵是指发包方将“甲供材”从工程造价中进行剥离,然后将不含“甲供材”金额的工资造价对外进行公开招标的现象。例如,一项工程的!工程造价是IOoO万元(含增值税),假设“甲供材”金额为200万元(含增值税
7、),假如将200万元“甲供材”从工程造价IOoo万元(含增值税)剥离,以800万元(含增值税)对外招投标,就是第一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2)第一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的应用范围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J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所有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J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第二条所有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
8、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I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四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详细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同意。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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