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项目招标文件应避开三大“雷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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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谨慎!物业项目招标文件应避开三大雷区物业项目采购中,招标文件中常见的歧视性条款有哪些?让供应商感觉不合理的条件设置又有哪些?近年来,物业管理服务类项目采购规模迅速增长,但在采购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购了10家物业供应商,就他们在招投标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梳理。以规模条件排斥供应商近期,浙江某物业公司询问,一单位进行物业服务采购,招标文件中把“从业人员数量”作为一个实质性条款:服务团队人员数量不能少于100人,否则将导致投标无效。同时,招标文件还把“项目管理人员从业年限不得少于10年”作为一个资格条件。招标文件这样要求是否可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
2、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业内专家认为,首先,从业人员属于规模条件,条款看似合规,但实际上会对100人以下的公司造成限制。更合理的做法可以是“只规定物业管理面积、管理内容和岗位配备要求(如保洁员、安保员等)等,各不同岗位的具体人数由投标单位自行搭配(有些岗位可兼职,是否兼职是投标单位的内部管理问题),总服务人数由投标单位报。”其次,把项目管理人员从业年限不得少于10年作为资格条件也是不合理的,物业服务项目是否能做好,跟从业年限没有实质性关系,这属于“设定的资格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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