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造价争议调解及一次性消耗量标准编制工作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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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造价争议调解及一次性消耗量标准编制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造价争议调解和一次性消耗量标准编制工作,维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计价解释、造价争议调解和一次性消耗量标准编制活动。第三条计价依据解释、造价争议调解和一次性消耗量标准编制均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二章计价依据解释第四条计价依据解释,是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机构对其发布的计价依据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计价依据解释工作由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
2、站(以下简称“省站”)统一负责。第五条计价依据解释主要包括水平调整、补充消耗量标准、统一解释、一般解释等。计价依据解释与计价依据具有同等效力。第六条计价依据解释原则上按问题收集、调查测算、讨论研究等程序进行,经分管站领导批准向全省公开发布。重大问题需按规定进行评审听证,按有关行文发布程序进行。第七条省站应及时收集计价活动中出现的具有普遍性、未明确或缺失的计价依据等问题,研究并制定相应计价依据解释。第三章造价争议调解第八条造价争议调解,是指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在工程计价活动中发生的分歧或矛盾进行协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发生工程造价争议时,可向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第九条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
3、下简称“市州造价管理机构”)依据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受理造价争议调解工作,省属国有施工企业或中央施工企业的项目可直接向省站申请造价争议调解。第十条申请造价争议调解应填写造价争议调解申请单(详见附件1),并提供以下资料:(一)、争议各方当事人联合盖章的造价争议调解申请单及申请报告;(二)、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三)、招投标文件;(四)、施工图与施工组织方案;(五)、现场设计变更与签证资料;(六)、与工程有关的其它资料。资料提供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及有效性负责。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造价争议调解申请,造价管理机构可以不予受理:(一)一方不同意调解的;(二)未按上述第十条规定提供完整资料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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