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规定消防安全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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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第一条为明确和贯彻消防安全责任,防止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条例国务院有关加强和改善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务院消防工作考核措施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消防安全责任,是指消防工作主体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以及不履行或不对的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应当承担的I责任。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条消防工作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同、行业自律、消防监管、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
2、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消防管理和监督职责,农村和小区积极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单位全面贯彻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个人切实履行消防安全义务。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重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的消防工作第一负责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重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工作第一负责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日勺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日勺负责人对分管领域日勺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
3、防工作职责:(一)建立、贯彻消防工作责任制,成立由本级人民政府重要领导负责、有关部门负责人参与的消防安全委员会;(一)制定消防工作考核措施,建立消防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体系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三)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将地方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逐渐增长;(四)编制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将其纳入城镇规划,并负责组织实行;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根据需要增配复杂火灾扑救和特殊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的1装备;(五)加强消防组织建
4、设,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习;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不停提高灭火救援覆盖率;(六)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开展消防宣传进家庭、小区、学校、农村、人员密集场所和单位活动,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七)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按法定期限内决定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事宜,组织或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用措施,督促其限期整改;(八)对公安机关汇报日勺当地区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城镇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事项,以及公安机关报请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决定的重大执法事项,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九)其他依
5、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明确消防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贯彻消防安全措施,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和灭火演习;贯彻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规定;指导、支持和协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日勺消防工作;(一)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者依托当地公安派出所,建立治安联防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三)建制镇应当委托具有对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并修订消防规划,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评审并批复后,将其纳入本级城镇总体规划组织实行;(四)将消防工作经费
6、、政府专职消防队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派出所提供一定的消防经费保障。第八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确定消防专(兼)职管理人员,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每年至少组织村(居)民开展一次灭火应急疏散演习;贯彻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规定;(二)根据消防工作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督促各类基层保安、联防组织承担对应的消防安全职责。小区应当履行村(居)民委员会消防工作职责。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二)把消防工
7、作纳入本部门、本行业总体工作计划,明确消防工作职责,定期组织对消防工作职责履行状况进行检查;(三)组织制定本部门、本行业消防工作规定,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负责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推进本部门、本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日勺规范化、原则化建设;(四)认真组织开展本部门、本行业消防安全检查,指导、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五)加强对本单位、行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六)本部门、本行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协助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认真做好责任追究工作;(七)对波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负责行政审批日勺部门必须依法严格审批,对获得同意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严格监督检查;对未依法获得同意私自从事有关
8、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0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单位、场所作出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决定,或者作出撤销原同意其使用、开业决定日勺,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该决定抄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日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状况书面告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九)完毕本级人民政府和消防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I其他消防工作职责。第十条各级消防安全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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