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潭“5·3”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评估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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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湄潭黄家坝53”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评估报告2022年5月3日11时30分许,湄潭县黄家坝街道民建路路段发生一起道路运输事故。一辆号牌为贵CoOI95D号普通大型客车由湄潭县城往黄家坝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湄潭县黄家坝街道民建路时,车辆右侧碰撞行人,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4.93万元。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之规定,遵义市人民政府成立了湄潭县黄家坝街道“503”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了提级调查,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经遵义市人民政府批复,并全文向社会公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
2、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要求,市安委办决定对该起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一、评估工作过程市安委办印发了关于开展湄潭黄家坝“53”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评估的通知,采取暗访暗查、查阅资料、印发工作提示等方式,对湄潭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工作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解;2023年5月20日湄潭县安委办向市安委办报送了“湄潭黄家坝“53”事故整改情况报告,市安委办对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逐条评估落实情况,并收集了相关印证资料。二、总体评估意见经调查评估、综合分析:湄潭黄家坝“53”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
3、位的处理意见追究落实到位,事故防范措施落实到位,整个事故评估工作公正、全面,达到了“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效果。三、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1.徐某,男,38岁,贵COOI95D号新能源客车驾驶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2022年7月27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2年8月19日湄潭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书。2.王某,男,47岁,遵义夷洲茗城公交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针对公司安全隐患
4、排查不到位、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驾驶员源头管控不到位,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已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人民币40153.6元。3,传某川,男,49岁,遵义夷洲茗城公交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安全副经理,分管公司安全工作。未正确组织制定本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对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已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人民币17799.6元。4.杨某,男,30岁,湄潭县交通运输局行政管理与安全法规股股长,负责辖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2022年虽然按照工作要求对辖区道路运输行业按季、
5、按月开展了检查,4月份对遵义夷洲茗城公交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开展了4次安全检查,但是督促指导企业结合行业特点履行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有差距,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行业监管责任。已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湄潭县交通运输局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1 .遵义夷洲茗城公交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已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人民币40万元。2 .湄潭县交通运输局对辖区客运企业行业安全监督检查措施不具体,针对发现的问题未结合客运行业特点督促指导企业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行业安全监管力度不足。已责成湄潭县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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