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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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园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校园道路交通秩序,预防交通事故发生,保护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据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归口管理。保卫处是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勤。其他单位和部门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协助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三条各单位应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师生员工道路安全意识,切实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第四条进入校园的行人、车辆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2、都应遵守本规定。第五条在校园道路行驶的一切车辆让行人优先通行。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的车辆是指进入校园的下列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一)机动车:汽车(客车、货车、小型汽车、农用车、特种车辆)、摩托车(轻骑、二轮、三轮)、燃油助力车等;(二)非机动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电瓶车等第二章行人管理第七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或道路两旁靠右行走,通过校门、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应当走专用通道、人行横道或按照规定指示标志通行,无规定指示标志的,应当在确保安全条件下通行。第八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毁损交通指示标志或者实施妨碍道路安全的其他行为。第九条校园主要道路上不得使用滑板
3、、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不得运球、嬉闹或进行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第三章非机动车辆管理第十条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三轮车等非机动车辆应靠道路右边骑行或推行,在校园内骑行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第十一条骑行时不准手离车把或扶身并行,不准互相追逐和曲折竞驶,不准骑无铃、无刹或刹车失效的车。醉酒后不得骑行。第十二条非机动车应当停放在指定区域。学生宿舍楼、教学楼、办公楼、实验楼、体育馆、食堂、会议场所等公共部位通道及周边道路应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得随意停放。保卫处对违反规定乱停、乱放和未上锁、长期不使用的无主自行车,定期予以清理,车主认领时须持有效证件。上述非机动车是指经过正当途径申请,由保卫处核准并签发
4、“校园通行证”车辆。第四章机动车辆管理第十三条汽车进出校园须持有*学院校园车辆通行证(特种车辆除外),并服从保卫处人员管理。第十四条学校公有车辆和校内教职工私家车须到保卫处统一办理*学院校园车辆通行证。按车辆性质实行分类管理。凡来校执行公务及探亲访友的车辆,须经门卫核实后,在校门卫值班室凭有效证件换取*学院校园车辆临时通行证进入校区,待活动结束,从原路返回至校门卫值班室换回证件(经学校特许进入校内的机动车辆除外)。学生入学、毕业离校时,接送学生的车辆可以进入校园,但必须服从保卫人员的指挥。第十五条禁止拖拉机、教练车驶入校内。南大门只限小型汽车、自行车和行人出入,其它机动车一律从西大门出入,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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