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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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发布时间:2023-12-29案例1: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诉某航运公司沉船打捞民事公益诉讼案【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沉船打捞消除危险【基本案情】2016年7月2日,广东某航运公司所属“某某61”钢制散货船在唐山市曹妃甸海域东锚地北侧发生自沉事故,未予以打捞。沉船长84米,总重2263吨,船尾触底,船头涨潮时高于海面近2米。沉没时船中存有轻油约2.6吨、机油约200公斤,均属危险废物,一旦泄漏将严重污染海洋环境,且沉船位置临近海洋牧场,附近常有作业渔船经过,威胁船舶航行安全,有再次发生接触事故、引发次生污染损害的风
2、险隐患。【检察履职】2020年7月,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线索后随即展开调查,经现场勘查并向有关部门核实情况、委托出具专家意见,查明“某某61”货船沉没原因为自沉,该船负自沉事故全部责任,但案涉航运公司一直怠于完成沉船打捞作业。因船舶在海洋非主航道沉没,海事部门无权强制责任主体打捞,2020年10月,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航运公司打捞沉船,恢复相关海域原状,并消除环境损害风险。【法院裁判】本案由天津海事法院一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航运公司怠于打捞所属沉船,致使曹妃甸周边海洋生态环境安全以及航行安全均存在重大风险。行政执法与提起民事
3、公益诉讼是为实现海洋环境保护目的而设定的不同方式和路径,两者并不存在冲突。在法律规定的有关部门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基于案涉船舶沉没的现状,可能造成海洋生态环境损害风险、航行安全风险及其次生风险,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该沉船长期未打捞,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给周边海域的海洋生态环境和航行安全带来了重大安全隐患和风险,依法应当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判决某航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打捞案涉沉船的全部作业。【典型意义】本案是因船舶沉没引发的海洋环境保护预防性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针对造成海洋生态环境重大损害风险的违法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船舶所有人承担消除危险、恢复原
4、状的责任。人民法院准确适用“两高”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确认检察机关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针对船舶沉没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及航行安全风险,判决船舶所有人在合理期限内打捞沉船,消除环境污染风险。本案办理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原则,及时阻止和消除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重大风险,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筑牢了蓝色司法屏障。案例2: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诉王某某等非法捕捞民事公益诉讼案【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海洋生态资源保护海洋伏季休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共同侵权【基本案情】2020年7月9日,在东海海域伏季休渔期期间,王某某为牟取利益,组织沈
5、某等共九人,驾驶悬挂“2020伏季休渔资源调查船”横幅的船只,假借科考任务的名义至东海水域,使用桁杆拖网捕捞水产品,并故意关闭北斗系统以躲避渔政检查。至2020年7月15日上午,船满载停靠码头时,执法部门当场查获梭子蟹、杂鱼、虾等渔获物共计17289公斤。刑事判决认定,九被告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不等,缓刑一年;扣押在案的网具一顶、渔获物17289公斤,予以没收。因案涉渔获物长期扣押已经变质,在刑事判决作出后,公安机关对案涉渔获物作了无害化处理。【检察履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某等九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了东海天然渔业资源和水生生态环境,损害
6、了社会公共利益。经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基准日2020年7月15日案涉捕捞的梭子蟹市场批发价格为1689500元。三分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本案进行资源损害鉴定评估,认定在东海水域禁渔期采用桁杆拖网进行非法捕捞,破坏水生生态系统食物链,影响水生生态务统的稳定,造成渔业资源直接损失额1689500元、恢复费用5068500VCo三分院于2021年9月2日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王某某等九被告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6758000元,连带支付生态环境损失鉴定费用4000元。【法院裁判】上海海事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九被告在明知东海伏季休渔制度的情况下,依旧共同
7、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对东海海洋水产资源和海洋生态造成严重破坏,构成共同侵权。判令:王某某等九人应在省级以上媒体上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6758000元、生态环境损失鉴定费用4000元,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典型意义】海洋伏季休渔期制度对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确保海洋渔业资源永续利用意义重大。本案被告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检察机关依法履职,向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费用。海事法院依法认定非法捕捞组织人和行为人对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后果承担共同侵权的赔偿责任,是对违反禁渔期规定非法捕捞行为的严厉打击,既增加了侵权人的违法成本
8、,也对潜在违法者起到警戒作用。本案中,海事法院依法支持检察机关提起的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请求,形成多元共治格局,体现了司法机关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是对“以时禁发取予有节的海洋生态资源保护意识的生动阐释,彰显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服务保障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案例3: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周某等非法捕捞民事公益诉讼案【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海洋生态损害系统性评估跨省异地劳务代偿【基本案情】2020年禁渔期间,周某鼓动朱某甲、朱某乙等人出海捕捞生产作业,并承诺所有捕获渔获物由其收购。朱某甲、朱某乙在周某的鼓动和组织下,为牟取非法利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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