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失的条文和没有消失的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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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们来讲一讲2019年证据规定与我们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关系,它们有哪些差异?它们又有哪些共同点?它们还有哪些?是不是有相互补充、相互支援的情况?所以我把内容称之为什么?消失的条文和没有消失的规则。我挺觉得挺富有深意的。消失的条文在我们的证据规定里边有很多,一开始就消失了好多条文,从第2条一直到第7条消失了。为什么消失了?很多的条文没法用,或者说很多的条文不需要再有了。这里边主要就是有两种情况,第1种情况,没法用,哪种条文没法用了?我们的证据规定第7条,法官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我们根据我们当事人占有证据的可能性、举证的难度,根据公平的原则来进行分配,这个无疑是一个非
2、常大的权利。权利大到法官可以最终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决定哪一方当事人胜诉,哪一方当事人什么败诉,唉呦,这个权利实在是太大了。所以的话,会给一个当事人,有很多的异议。认为你法官在拉偏架,明明是应该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你最后是把举证责任分配给了被告。所以我们证据规定把第7条给废止。取而代之的是什么?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0条、第91条,关于举证责任,以及个案中的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你看但是由于我们举证责任和在个案中的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在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里边已经做了明确的规定。所以我们在2001年证据规定的修订过程中,我们就不需要再行规定了。对吧?节约出一些条款,留给其他的证据规
3、则。所以两部司法解释他要什么?它要联动起来看,一定要联动起来看,不联动起来看就很麻烦,就容易出问题。也因此我们的证据规定第2条到第6条,相关的具体的立案当中的举证责任的分配也不需要了,为什么?因为我们的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1条,从正面和反面两方面,把证明责任在个案当中,从权利主张的角度来做了区分,已经完全能囊括了。我们来看一下,差异上面还有免证事实。免证事实是有差异的。我们刚才在讲述的过程中,把免证事实已经做了重点的介绍?哪些差异?首先一个仲裁机构的裁决,我们民事诉讼法解释还是把它放在了这个要有有证据足以推翻,这样的非常高的这样的反证的标准。但是19年证据规定把它废了,我们已经把它放在
4、了什么?不是那么重要的免证事实了。当事人只要有相反的证据足以反驳就可以了,不需要推翻,反驳就可以,这是一个重大的变化。另外一个就是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事实,从事实变成了基本事实,范围大大的进行了缩小。具体的内容就不多介绍了,大家可以去看一下,理解与适用,这本书里边也有,有还有一些消失的条文在哪里呢?比如说我们的证据的证明力大小,而我们曾经的2001年证据规定,我们证据有比大小的,对不对?证据的审核认定那一章里边,是吧?公文书证,他要大于什么?他要一般要私文书证吗?对吧?证人证言他一般要什么?它的证明力要小于书证。他这样的话怎么样?他这样的话弄了一个梯队,法官的心证的余地就很小。有好处,什么好处呢
5、?法官在认定一些具体证据的时候,他就很方便。我不要动脑子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公文书,它的证明力一般就大于其它书证嘛?我要动什么脑子啊?对吧?鉴定的或者公证的登记的书证,证明力就大于其他的书证,大于视听资料大于证人证言。你再怎么讲都是没用的。我不要你多讲,你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你这个证明效力就是低,就是低。原始证据的证明效力就是大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就是大于间接证据。其实哪那么容易?如果这样规定的话,我们的免证事实就根本没有推翻的余地了,不可能推翻。为什么?为什么我们的免证事实没有办法推翻?主要就是因为有77条,他就都已经规定了证据的位阶了。我们怎么通过一个低位阶的证
6、据来推翻一个高位阶的证据?这个就非常困难,虽然我们之前的表述还是用的一般,但是这个足以会致命。所以在2019年证据规定修订过程中,我们把这种法定的证明力大小比大小,以这种司法解释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的这种方式,就把它直接删除了,由法官来进行自由的心证,根据自己的什么?良知,本着公正的立场,根据对自己全案的判断和对所有证据关联性的进行审查,综合的来判断,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根据逻辑的推理,最终我来判断这个证据,它与待证事实之间、证据与证据之间有没有矛盾?我最终我是采信哪一方面的证据?最终我是什么?得出怎样的一个心证结论?都需要法官来进行综合判断,而不是司法解释直接给出一个答案,与法官的自由心证
7、是不相吻合的,所以也被去掉。更多的呢?差异的其实还是比较小。差异的比较小。差异,另外一个就是什么?另外一个就是对当事人虚假陈述的处罚。当时我们01年实际上对于当事人作虚假陈述提都没有提到儿乎,大家想一想对吧?有钱请得起请得起律师打官司的当事人原则上是不会到庭陈述的,法官也不在乎为什么?当事人你的陈述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个是在法官脑海里边根深蒂固的一个概念。来不来都无所谓,你来了说假话也无所谓,因为我根本就不需要听。15年发生了变化,15年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对不对?为什么?15年因为法官可以传唤当事人到庭了,这个时候怎么样?你就必须到庭,而且你要进行书面的保证。但是对于你没有做出书面保
8、证,然后到庭的时候说假话,我们能不能直接处罚?问题又来了,对不对?好艰难。因为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0条第1款规定了,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对吧?如果没有签署保证书,没有对其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做出承诺的话,是不是意味着我就不能对他进行处罚?好多的观点是认为是应该这样。顶多它的一个法律后果是什么?我就对他的陈述不予认定,对吧?或者说我对他做一个比较不利的推定,但是我不能处罚,因为什么?他没有签保证书,所以我不能处罚他。这是什么道理?对吧?我们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的陈述,他就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证据类型,虽然他不能单独的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但他确实足以干扰法官接下来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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