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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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正)(1995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OO1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OO4年7月3O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促进文化事业健康发展,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文化市场管理是指:(一)出版物经营活动的管理;(二)营业性文化娱乐活
2、动的管理;(三)营业性文艺演出的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化经营活动的管理,从其规定。第三条文化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有益于社会进步,有益于公民文化素质的提高。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文化市场管理机制,鼓励和支持健康有益的文化经营活动,抵制低级庸俗的文化经营活动,取缔反动、淫秽、色情和其他非法的文化经营活动,促进先进文化和文化产业的繁荣与发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是文化市场的行政管理部门;不设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文化市场管理职责由同级文化行政部门履行。第六条工商
3、行政管理、公安、卫生、物价、税务、海关、交通、邮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文化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第七条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成立或加入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八条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和贯彻有关法律、法规;(二)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三)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管理制度;(四)按照管理范围和权限,对文化经营单位的设立、变更及其他有关事项进行审核或审批;(五)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六)监督检查文化经营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文化市场行政管
4、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县级以上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第九条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和权限是:(一)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营业性文艺演出活动、音像制品经营活动以及其他文化经营活动的审核、审批和监督管理;(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出版、印刷、复制以及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的审核、审批和监督管理,音像制品总批发单位的设立、变更的审核。各级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审批管理权限的划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尚未规定的,由省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便利当事人、简化审核、审批程序、提高管理效率的原则作出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条县
5、级以上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文化市场稽查队伍,稽查人员持国家和省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发的稽查证件,依法对辖区内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监督检查文化经营活动,及时制止违法行为;(三)受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四)对有关部门的相关行政执法活动予以协助、配合。稽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十一条文化经营活动单位的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应当加强对文化经营活动的管理,督促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第十二条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从事
6、、参与文化经营活动;(二)故意刁难、报复经营者;(三)违法行使行政审核、审批职权;(四)违法收费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五)挪用、私分收缴物品、罚没款;(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的行为。第三章经营和管理规则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文化经营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或审核合格,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对不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四条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地区性的出版物展销、订货等临时性的文化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报经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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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 文化市场 管理条例 第二次 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