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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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质标函2011397号2011年12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贝L第二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省地方标准工作,负责地方标准制(修)订的计划、审批、编号和发布。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的审查、标准审评、复审、绩效评估等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立项第三条制(修)订地方标准应当立项。有关单位或者公民可以根据需要,向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地方标准制(修)订的立项建议。省
2、级单位可以直接向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建议。立项建议材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一)浙江省地方标准项目建议表;(二)标准草案,应当包括标准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等;(三)标准内容涉及专利的,提供专利的相关证明及专利持有人授权文件。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立项建议组织专家评估论证,专家评估论证应当邀请行业管理部门、科研院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参加。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地方标准立项,应公开听证。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二)地方难以统一实施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3、(三)在全省范围内不具有普遍性;(四)未与相关部门、相关行业协调,或者未形成一致意见的。第六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标准起草单位,并下达地方标准制定计划。财政资金支持额度达到招投标要求的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等方式确定标准起草单位。第三章起草第七条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地方标准制定计划和立项审定内容组织起草,落实相关经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完成标准草案的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等工作。标准发布后,起草单位应配合做好标准的宣贯培训工作。第八条起草标准应当遵循下列要求:(一)充分调查研究,广泛收集资料;内容涉及限量、成分要求等量化规定的
4、,应当进行试验验证;试验方法类的地方标准,应当进行比对验证,比对验证应选择3家以上实验室、各5批次以上试验;(二)充分协调标准相关方,不得片面强调行业利益,不得设定部门管理权限;(三)不得设定有地方保护、阻碍市场流通和其他妨害公平竞争等内容的条款;(四)符合WTO/TBT协定相关原则要求;(五)采用国际或国外先进标准应当符合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六)标准编写应当符合GB/T1和相关标准编写的要求。第九条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按计划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标准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背景,包括全省产业现状,国内外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等;(二)工作简况,包括任
5、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三)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地方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的依据。地方标准修订项目,还应当列出和原标准主要差异情况;(四)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报告、相关技术和经济影响论证;(五)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果;(六)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及贯彻实施标准的要求、措施等建议;(七)强制性标准实施的风险评估及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设置标准实施过渡期的理由;(八)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第十条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征求生产、经营、使用、科研、检验、管理等相关方的意见。标准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会议和书面等形式,
6、征求意见的范围应当覆盖全省各相关地区,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10家以上。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需要直接组织征求意见。起草单位应当采纳合理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对未采纳的意见,需要说明不采纳的理由。第十一条标准送审稿经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送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评,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审评意见书;(二)标准送审稿及其电子文本;(三)标准编制说明及其电子文本;(四)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五)审评会专家建议名单;(六)主要的试验、验证报告。(必要时)第十二条已立项项目应当在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未能完成的项目,应当向
7、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说明情况并申请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逾期仍未完成的,终止项目。第四章审评第十三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组成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简称审评委员会),对标准的送审稿进行审评。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地方标准,应邀请利益相关方的代表参加审评。第十四条审评委员会应当审评下列内容:(一)标准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协调性;(二)标准主要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三)涉及限量、成分要求等量化规定的,应当对验证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四)强制性条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审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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