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质量技术监督局家居装修工程验收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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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立案目:XXXXXXXDB淅了岩土也方面固DB/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草案)-X公布-X实行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浙江省建设厅目次序言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献13基本规定14抹灰工程25门窗工程26吊顶工程37轻顺隔墙工程48饰面板(砖)工程49涂饰工程610裱糊工程611细木制品工程712木地板工程813花饰工程914电气工程915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工程1016室内空气质量1017质量验收及鉴定1118装饰装修质量保证1112附录A家庭装饰装修质量验收登记表序百本规范中的电气工程、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工程、室内空气质量的验收均为强制性条款,其他为推荐性条款。本规范的制定为交付
2、使用的全装修家庭住宅及新建家庭住宅、家庭住宅二次装修提供了一种基本H勺规定和对应的验收措施。家庭装饰装修的需求具有多层次的特性,不也许也不应当指望将这些不一样层次的需求详尽地列入一种原则,但本原则力争体现最基本规定的同步也具有一定的先进性。本规范在制定过程中参照了GB50209-2023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2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23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23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0-202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原则、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
3、措施。本规范的附录A为资料性目录。本规范由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提出。本规范负责起草单位: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本规范参与起草单位:XXXXXXXXXXXXXXXX.XXXXXe本规范重要起草人:XXXXXXXXX、XXXXXX、XXX等。本规范委托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负责解释。本规范于XXXX年XX月XX日公布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家庭装饰装修工程中抹灰、门窗、吊顶、轻质隔墙、饰面板(砖)、涂饰、裱糊、细木制品、木地板、花饰、电气、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等工程与室内空气质量的验收规定、验收措施和质量鉴定。本规范合用于已交付使用的新建家庭住宅和使用中家庭住宅二次装饰
4、装修工程H勺施工检查、质量验收和监督检查,也合用于供需双方签订装饰装修协议中的质量根据。2规范性引用文献下列文献中的条款,通过木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木规范公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原则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原则最新版本的也许性。GB6566-2023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T8478-2023铝合金门GB/T8479-2023铝合金窗GB 18580-2023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18581-2023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2023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3-2023
5、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4-2023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俱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5-2023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6-2023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7-2023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GB18588-2023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限量GB50325-202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7-2023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JGZT3017-1994PVC塑料门JG/T3018-1994PVC塑料窗3基本规定3.1 家庭装饰装修(如下简称装饰)工程应遵照
6、安全、合用、美观的基本原则,在设计和施工中各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安全、防火、环境保护、建筑、电气、给排水等现行原则和技术规程。3.2 装饰设计、施工必须保证建筑物的构造安全性和整体性,不得在承重墙、抗震墙开洞,变化建筑物口勺承重构造,不得破坏建筑物外立面,不得变化原有建筑公用管线及设施和影响周围环境,不得在楼面、楼盖上使用明显加大荷载的装修材料。如波及承重构造改动或加大荷载时,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按同意的范围施工。3.3 装饰所用材料Fl勺品种、规格、性能、质量等级除应符合设计规定及国家现行有关原则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有关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原则的规
7、定,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在选材时应积极使用节能型、阻燃型和环境保护型等新产品,严禁使用国家明令严禁和淘汰的产品。供应单位应提供产品质保书或检查汇报。如供需双方有争议时,可由法定质检机构进行仲裁检查。3.4 厨房装修时严禁私自移动燃气表具,燃气管道应一律采用明管敷设。3.5 装饰工程竣工后必须对室内空气质量三项指标(甲醛、苯、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进行检测,符合规定后方可交付使用。13.6 供需双方在装饰前应签订施工协议。协议中应包括设计规定、材料选型和等级、施工质量、施工期限和保修期等内容。3.7装饰工程竣工后施工方应向装饰户提供电气配线容量、线路走向位置尺寸及给排水管道走向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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