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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PA经济法36页笔记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考点:法律规范1 .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按法律规范为主体提供行为模式的方式)(1)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可以作出一定行为或可以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语言表达:“可以.“、”有权”、“享有.权利”等。(2)义务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命令性规范要求人民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语言表达:“应(当)”(必)须”有.义务”等。禁止性规范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范。语言表达:“不得.”、“禁止.”等。2 .强行性规范和任意义务性规范(按法律规范是否允许当事人自主调整,及按照自己意愿设
2、定权利和义务)强行性规范绝对禁止变动,任意性规范有自由变动的空间。3 .确定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按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1)确定性规范:内容完备明确、无须援引或参照其他规范。(2)非确定性规范:行为模式或法律后果不明确具体。非确定性规范又分为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其中委任性规范就是委任相应国家机关来确定的法律规范;准用性规范就是准用其他相应内容的法律规范。考点: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的种类根据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单方确定还是双方确定,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是否适用法律制裁,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2
3、 .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1)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国家。解释民法典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其中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特别法人包括特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衣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行为能力的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2)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3)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人格利益和智力成果。3 .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其中事件包括人的出生与死
4、亡、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时间的经过;人的行为包括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解释1注意针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能从年龄、精神状态准确区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解释2注意哪些情况属于可以导致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法律事实,并能准确区分事件与法律行为。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考点: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1.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1)重大误解;受欺诈、胁迫;注意第三方欺诈,要求府方当事人对此知情,受损害方可请求撤销;第三方胁迫中,则没有此要求。(3)显失公平。注意对于合同是否显失公平进行判断的时间点,应当以“订立合同之时”为标准。2.撤销权撤销权属于形成权,撤销权期
5、限属于除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口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考点:代理制度1 .无权代理(1)无权代理的概念所谓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解释无权代理的类型,包括: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2)无权代理的后果无权代理并非当然无效。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
6、民事责任。解释1追认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解释2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30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2 .代理权滥用滥用代理权的行为包括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1)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属于效力待定行为,经被代理人(双方)同意或追认则有效。(2)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3 .表见代理(1)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解释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的一种。即表见代理本质上亦是“无权代理”
7、,但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2)表见代理的效果表见代理对于本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而主张代理行为无效。考点: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1 .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民法典规定,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解释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如果在诉讼日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个月
8、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则应在最后6个月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2 .诉讼时效的中断(1)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己经经过的时效期间都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2)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包括: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要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解释1诉讼时效的中止相当于计时器的“暂停键”: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当事人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时,先按一下“暂停键”;当不可抗力消失后,再按一下“恢复键”,诉讼时效再计6个月。诉讼时效的中断相当于计时器的“清零键”,当出现法定事由时,按下“清
9、零键”;待法定事由消除后,按下“开始键”,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解释2掌握哪些事项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考点:物权变动的原因与公示方式1.物权变动的原因(1)基于法律行为一一物权行为非基于法律行为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解释上述3项中,物权变动不以公示为前提。2.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
10、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解释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解释1前面“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就属于该规定中“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的情形。解释2预告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1)预购商品房;(2)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3)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解释3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
11、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因此更正登记是异议登记的前提,即更正不成才异议。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口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考点:共有制度1 .共有的一般效力(1)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2)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2 .按份共有(1)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
12、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颉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2)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3)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4)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有权依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共有份额。关于优先购买权,需注意如下问题:优先购买权以交易为前提。优先购买权需在同等条
13、件卜.行使。优先购买权需在期限内行使。数人主张优先购买的处理。3 .共同共有(1)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对外偿债后,共有人之间不存在分担的问题。(2)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解释共同共有人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将共有物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其转让行为为无权处分,买卖合同原则上有效,第三人可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权。按份共有中,未满2/3份额却转让共有物者,亦构成无权处分,与共同共有情形中的无权处分原理一致。考点:抵押权4 .抵押财产(1)民法典规定
14、可以用于抵押的财产范围: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2)民法典规定不得用于抵押的财产范围:土地所有权;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解释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屈丁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
15、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5 .抵押权的设定(1)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解释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无论抵押合同是否登记,都不影响其效力,抵押合同是依法成立时生效。(2)流押条款。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3)抵押登记。抵押登记分为法定登记和自愿登记。法定登记。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四种财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登记生效主义)解释如果当事人未办理登记,虽然抵押权没有设立,但是抵押合同已经生效。自愿登记。以动产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登记。无论当事人是否办理登记,抵押权均自抵押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