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条例(2024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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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以下简称安全风险)的辨识、评估、管控、报告等工作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和国家对安全风险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安全风险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面辨识、分级管控、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安全风险按照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及其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重大安全风险、较大安全风险、一般安全风险和低安全
2、风险四个等级,分别使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较大安全风险和重大安全风险统称为较大以上安全风险。本条例规定的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实行目录化管理。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辨识、分级。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风险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安全风险辨识、管控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并按照规定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风险管理全面负责,应当将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纳入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并加强监督考核。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防控机制,鼓励支持安全风险管控技术的研
3、究与推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按照职责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照授权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业、领域的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风险管理职责。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明确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的程序、方法以及分级管控职责分工等内容。小型、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制定
4、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应当包含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的内容。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程技术、岗位操作等相关人员,开展全面、系统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每年不少于一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存在危险源或者危险有害因素的生产经营系统、工作场所、作业区域、疏散通道、设施设备、物料以及涉及爆破、危险场所动火、有限空间、燃气使用等作业活动,确定为风险点。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在辨识安全风险过程中,应当对照目录逐项排查,不得遗漏。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安全风险等级:(一)符合目录所列情形的,应当确定为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生产经营单位通过有效落实管控措施降低风险的,仍然应当按照目
5、录确定安全风险等级;(二)未列入目录的其他安全风险,通过评估确定安全风险等级。评估确定为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一并纳入较大以上安全风险进行管理。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应当根据其特点,从组织、技术、管理、应急等方面制定管控措施,编制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对重大安全风险,应当制定专项管控方案。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均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及时开展全面、系统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制定完善管控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开展针对性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确定或者调整安全风险等级,更新管控清单:(一)目录修
6、订调整的;(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有新要求的;(三)行业、领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对安全风险有新认知的;(四)需要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安全风险实行定期报告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完成较大以上安全风险报告;新设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投入生产经营前完成首次较大以上安全风险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名称、风险点、所处位置(场所、部位、环节)、等级、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型、管控措施等信息。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安全风险网上报告信息平台,填报较大以上安全风险信息;没有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也应当通过安全风险网上报告信息平台进
7、行确认。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填报的安全风险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签署安全风险报告承诺书。安全风险报告承诺书在填报安全风险信息时一并提交。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作较大以上安全风险责任清单,通过公示栏等方式在本单位醒目位置公示。责任清单应当载明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名称、风险点、所处位置(场所、部位、环节)、等级、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型、管控措施以及责任部门、责任人和监督电话等信息。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绘制“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公示全部安全风险。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较大以上安全风险所处区域醒目位置设置安全风险警示牌,载明安全风险的名称、风险点、所处位置(场所、部位、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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