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担保制度变动及要点解读(超详超清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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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担保制度变动及要点解读前言:民法典于2021年1月I日正式实施,配套实施的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M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自民法典施行之日起,物权法、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等法律被废止。民法典及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对原担保制度进行了多处重大实质性修改,直接影响到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担保责任的承担以及担保债权的实现。因此,笔者结合民法典以及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的实质性修订,对于保证方式的推定规则、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变化、共同担保的内部追偿权、保证期间独立抗辩权、正常经营买
2、受人规则、抵押财产转让规则、公司越权担保的效力、让与担保制度、保证金账户制度、担保合同无效后赔偿责任等规则变动进行逐一解读。一、保证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的推定,由原“连带保证改为一般保证保证合同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民法典第686条将保证方式推定为T殳保证,与原担保法规定的连带责任截然相反。(见下图)保证方式的推定规则对保证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保证方式推定民法典实施前连带保证民法典实施后一般保证相对于连带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可见,民法典关于保证方式的推定规
3、则更为倾向保护保证人利益。区分保证方式对于债权人以及保证人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对于债权人而言,应当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如需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务必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对于保证人而言,则应当清楚了解在保证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享有先诉抗辩权二二、保证期间及保证债务诉讼时效(1)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由2年调整为6个月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民法典第692条将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由2年调整为6个月,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形保持一致。(见下图)保证期间的推定规则对保证期间的约定未约定约定不明民法典实施前6个月2年民法典实施后6个月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32条规定,
4、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民法典缩短约定不明情况时的保证期间是出于消除隐形担保及过度担保的初衷,体现了对于保证人的倾向性保护。债权人为保障债权的实现,应关注保证期间的约定,尽可能约定明确的保证期间,在未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下,应当及时依法行使权利。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并未对最长保证期间予以限制【参见(2019)最高法民申6911号案件】,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出发,笔者建议可根据需要约定超过6个月或更长的保证期间。(2)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起始日期由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修改为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民法典第694条将一
5、般保证的诉讼时效的起始日期修改为“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原担保法及担保法解释规定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起始日期为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本条款修改的原因在于,根据原担保法及担保法解释的规定,在判决或裁决生效后到保证人先诉抗辩权消灭前,债权人事实上无权请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这显然不符合诉讼时效的制度本意,无疑减损了债权人的时效利益。关于先诉抗辩权消灭”的认定,民法典规定的第687条第2款在原担保法及担保法解释基础上进行了调整和完善。(见下图)先诉抗辩权消灭情形1 .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2 .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3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6、4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新增)5 .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三、新增共同担保人之间享有内部追偿权的情形针对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的内部追偿权问题,实务中一直存在争议。原担保法解释对混合共同担保人内部追偿权持肯定态度,随后出台的原物权法对此态度不明,直到九民纪要彻底否定了混合共同担保人内部追偿权。民法典配套实施的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则回应了各界对于共同担保追偿权问题的关切。其中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对于共同担保(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时),在三种情形中,担保人之间享有内部追偿权。(见下图)多个担保人在同一合同书上签字、签章或按指印的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秉
7、承了担保人原则上不享有相互追偿权的观点,对于当事人明确约定或者推定当事人具有互相追偿意思表示的情形,赋予当事人之间相互追偿的权利。连带共同担保中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按比例分担债务。那么担保人能否通过受让债权的方式,取得原债权人的法律地位,要求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呢?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4条对该问题给出了否定答案。根据该条款规定,担保人受让债权,就其行为本质而言属于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其他担保人可在受让债权的范围内主张免除担保责任,而担保人之间的相互追偿问题仍依照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的规定处理。举例来说,张三借100万元给李四,王五和赵六二人提供担保。债务到期,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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