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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锡市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术语与定义1第三章交易商3第四章交易5第五章结算7第六章交收9第七章风险操纵12第八章信息公布与管理13第九章纠纷调解与违约处理14第十章附则15附件一:16附件二:20无锡市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2007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心的交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与政策,参照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标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T18769-2003),制定本交易规则(下列简称“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心进行的电子交易活动,对另有特别规定的交易模式或者交易品种,适用其特别规定。本规则是中心、全体交易商、结算银
2、行与交收仓库务必遵守的公约。中心不参与电子交易,中心按照本规则组织电子交易,保障各类电子交易合同全面有效履行。第二章术语与定义第三条“交易”是指在中心中介或者主持下,交易商通过互联网进入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按中心有关规则,达成电子交易合同,进行商品购销与贸易的行为。第四条“交易商”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良好资信,根据本规则及中心其它业务规则、有关文件,经中心审核批准获得交易资格,通过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第五条“交易席位”是指交易商查看交易信息、输入交易指令、参与交易活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电子交易通道。第六条“交易模式”是指经中心认定,交易商进行电子合同订立、转让、解除
3、、履行与商品交收的各类方式。中心可根据市场需求适时推出新的交易模式或者对模式进行调整。第七条“交易品种”是指经中心认定,在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中注册登记与公布,用于电子交易、交收的标的物。第八条“电子交易合同”是指交易商通过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的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文书。要紧条款有:交易双方名称、标的、数量、质量、规格、生产厂家、包装、检验标准、价款、结算方式、交收时间、履行地点及方式、违约责任、是否可转让等。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转让、报价等是指符合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标的物的交易、转让、报价等。第九条“仓单”是指在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中交易商用于交易或者交收的商品权益的凭证。交易商将货物存入中心指定
4、交收仓库后取得其开具的存货凭证,经中心注册登记为仓单后可用于交易与交收。第十条“保证金”是指交易商通过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按中心规定的额度与进度向中心交付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向交易对方的履约保证。第十一条“订货”是指交易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与交易对方签订买卖标的商品的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行为;“订货”分为“买入订货”与“卖出订货”。第十二条“转让”是指交易商将已通过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转让给其他交易商,并取得“转让收入”的交易行为。第十三条“转让收入”是指交易商将己在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转让时产生的收入。第十四条“交收”是指按照电子交易合同规定,买卖双方
5、对合同约定的交易商品的所有权办理转移手续的过程。第十五条“交收日”是指交易商在电子交易合同公告中规定的,开始办理商品交收的日期。在交收日闭市后,所有到交收日的电子交易合同终止交易。第十六条“结算价”是指中心某电子交易合同在某一交易日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时,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该日结算价。第十七条“交收价”为最后2个交易日(含交收日)电子交易合同的成交的加权平均价。假如这两天均没有成交,则取前一交易日的均价作为交收价,如该日还是没有成交,继续往前顺延一个交易日,依次类推。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第十八条“结算银行”是指由中心统一指定的,用于存放交易商款项并协助中心对该款项进行结算、
6、划拨的银行。结算银行作为第三方,对交易资金进行监管。第十九条“交收仓库”是指经中心指定,负责对交易商品进行交收、保管,并提供有关物流服务的第三方物流单位;是根据交易需要,由交易商申请并经中心核准、委托,为交易商办理中心交易商品交收的仓储单位。交收仓库与交易商之间签订仓储保管合同,负责对交易商存放的商品进行保管,对商品外在状态进行检验,按中心要求开具存货凭证;中心与交收仓库签订合作协议,交收仓库应同意中心的监督管理。第三章交易商第二十条交易商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二)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组织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与完善的规章制度;(三)具有
7、行业背景及良好的资信与商誉;(四)承认并遵守中心的业务规则及规章制度;(五)中心要求具备的其它条件。第二十一条交易商的权利:(一)参与中心的电子交易;(二)使用中心提供的有关设施,享有中心提供的交易、结算、交收与信息等服务;(三)参加中心举办的交易业务培训;(四)经中心批准后将席位转让;(五)对中心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判或者建议;(六)中心规定可享有的其它权利。第二十二条交易商的义务:(一)遵守本规则及中心其它业务规则、规章制度与有关规定,同意中心的监督,配合中心的工作;(二)保护好自己的席位代码、交易员代码与交易密码,并对因其交易席位使用所产生的后果负责;(三)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四)严格
8、履行合同,并对其在中心成交的合同承担风险责任;(五)主动熟悉中心公布的业务信息、公告与各项制度;(六)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七)爱护中心设施,保护中心声誉;(八)按中心规定的标准配备有关网络设施;(九)中心规定应履行的其它义务。第二十三条交易商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于该事件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书面报告中心:(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二)企业注册资本金额发生变动;(三)企业名称与营业场所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四)经营范围及其它事项发生变更;(五)涉及重大诉讼案件或者经济纠纷;(六)中心规定应报告的其它事项。交易商因未及时将上述信息向中心报告而造
9、成中心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缺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申请中心交易商资格的企业须按要求提交下列有关文件:(一)交易商入市申请表;(二)入市协议的有关资料;(三)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文件。第二十五条申请企业经中心审核批准后,与中心签订交易商入市协议,取得交易商资格与相应席位。第二十六条交易商应按时向中心缴纳席位费。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公布席位费的收取标准。交易商已交的席位费不予退还。第二十七条交易商可根据需要向中心申请注销或者者转让交易席位,但在中心未批准其申请前,交易商仍应对其名下的交易席位上的所有行为及其后果承担责任。交易商注销或者转让席位后,仍须对其使用席位期间的行为与连续后果承担责任
10、。第二十八条交易商将席位转让他人的,应事先征得中心的书面同意,受让方不符合中心入市交易商资格的,中心有权予以拒绝。第二十九条交易商在其席位使用期满后未了结已经订立的电子交易合同与商品交收合同,也未提出注销交易席位的,中心视为其自愿连续使用该席位,中心按当时的席位费标准自该交易商账户收取下一年度的席位费。第四章交易第三十条中心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30-11:30.中心将根据交易商的需求与市场情况,适时调整交易时间,具体交易时间以最新的中心公告为准。因交易出现特殊情况或者风险加大,中心认为必要时,中心有权临时决定延时开市、延时收市、提早开市、提早收市或者暂停交易。
11、第三十一条中心根据交易商的请求,分批公布、推出新的交易模式、交易品种,及相应的电子交易合同范本与合同标的物范围。第三十二条中心根据交易商的需求,指定若干商品作为电子交易合同标的物并在中心予以公布,超出该范围的,交易商须向中心提出追加申请,经中心批准后在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中注册登记并公布,方可参与交易与交收。中心也能够根据交易商的需求,取消部分交易品种。第三十三条中心提供远期交易与现货交易等多种交易模式。远期交易是指交易双方通过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下达交易指令与填写合同条款,由系统自动成交,形成电子交易合同,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以约定价格与数量买卖标的商品的交易模式。中心使用竞价机制、保证金制度、仓单
12、交收制度、逐日结算制度等保证交易信用及合同履约。现货交易是指在中心规定的商品范围内,交易商均可通过中心交易系统公布供求要约,一旦要约被同意(可自动成交或者选择成交)即签订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模式。中心使用应价机制、保证金制度、代收代付货款制度等保证交易信用及合同履约。现货交易的交易办法中心另行制订。第三十四条中心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报价是指符合有关电子交易合同中标明的质量标准及要求的,在基准地指定交收仓库交收的商品含增值税价格。在中心指定的非基准地指定交收仓库交收的,商品价格实行地区升贴水,交收基准地及其他交收地区的升贴水标准在电子交易合同或者其它有关公告中公布。中心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单位为
13、元(人民币)/吨,最小变动价位在电子交易合同或者其它有关公告中公布,每笔交易买卖的报价须是最小变动价位的整数倍。商品交易单位在电子交易合同或者其它有关公告中公布,每笔交易买卖的数量须是交易单位的整数倍。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与交易单位进行调整。第三十五条交易商通过交易席位,输入合同代码、交易方向(买或者卖)、价格、数量、交易类型(新订或者转让)等交易指令,经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排序,撮合成交后,视为双方已签订电子交易合同(附件一),合同即时生效,具有法律效力,成交价格即为买卖双方签订或者转让、受让电子交易合同的价格。第三十六条中心交易的程序:(一)交易商承诺或者签署与交易有关
14、的责任文件(含数据电文合同);(二)买方交易商将购买指令输入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并向中心交付保证金;卖方交易商向中心提交仓单并将卖出指令输入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如货物暂未在中心注册登记并取得仓单,卖方须向中心交付保证金;(三)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根据买卖双方提交的保证金或者仓单情况确认交易商的交易资格:(四)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所有交易商发出的购买或者销售指令分别排序,当购买价高于或者等于销售价则自动成交,成交价为购买价与销售价中申报时间在先的价格。涨停板价格购买、跌停板价格销售指令按照转让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排序。价格与买卖方向都相同的指令,强制转让指令最为优先。第三十七条
15、交易商应妥善保管席位代码、交易员代码与密码,该席位的所有行为均视为交易商的行为。第三十八条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对每一交易商的账户资金、交易数量进行计算,假如计算结果显示交易商交易账户可用资金额达到中心规定的交易操纵最低额,或者者交易商已注册足额仓单,或者者交易商有足够数量的订货能够转让,电子交易系统对其订货或者转让指令予以同意,否则拒绝。第三十九条交易商公布的买卖指令当日有效。交易商能够撤销未成交指令。第四十条取得交易信用额度的交易商参与中心交易活动时,其交易信用额度的使用与管理另行制订。第四十一条中心向交易商收取交易手续费,手续费标准按中心公告或者电子交易合同规定收取,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交易手续费进行调整。第五章结算第四十二条中心在结算银行设立保证金专用账户,该账户由结算银行负责监管,以保证交易商用于交易结算的资金安全、完整、专款专用。交易商参与中心交易,应与中心及结算银行签订账户监管协议书,按协议书规定在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入足额资金,以确保货款、保证金、转让收入、账面价差、各项费用与款项的及时支付。第四十三条中心采取中介结算服务方式,中心对每一交易商的货款、保证金、转让收入、账面价差、各项费用与款项等提供代收、代付或者暂存、暂付服务。中心使用“一收一付、先收后付、收支相抵”的结算原则。第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