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办法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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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区(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规划条件核实工作,切实保障城乡规划实施,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年11月23日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规划条件核实工作,切实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实工作。交通市政线性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工作可参照
2、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第三条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应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经批准的规划方案图件的必备性要求,对已竣工项目的规划实施情况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第四条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开展规划条件核实工作。第二章规划条件核实内容第五条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应当核查下列内容:(一)建设用地范围与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地上与地下建筑面积、计容与不计容建筑面积、容积率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以及规划条件中有特别说明的指标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二)建筑造型、立面风格、主要色彩材质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三)总平面布局中建
3、筑工程的建设位置、主体功能、退让距离、建筑间距、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四)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社区、物业、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垃圾收集屋等市政用房,配套商业,公租房等)的建设位置及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五)地上与地下空间交通组织、公共通道、停车配建(非机动车、机动车停车位的数量)、车库出入口位置及尺寸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六)地下空间范围、功能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七)建筑单体功能、外轮廓、尺寸、层数、层高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八)用地范围内应拆除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是否已拆除;(九)存在违法建设的,是否已处理;(十)城乡规
4、划法律法规、技术规定等要求的其他事项。第三章规划条件核实标准及处置第六条申请规划条件核实时,建设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的建筑物主体工程建设完成、外墙装修完毕;(二)配套工程建设完成,地面硬化,车库(位)建成并标示;(三)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拆除完毕;(四)存在违法建设的,应取得执法机关出具的处理结果告知函。第七条建设单位按照武汉市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的要求,向工程施工许可发放管理部门市级或区级联合验收窗口申报联合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联合验收窗口转来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后,按照联合验收的要求完成资料审查工作并及时进行现场踏勘,核
5、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及经批准的规划方案图件的必备性要求;(二)对建设工程竣工现状与规划许可存在差异且差异内容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应当采取现场公示等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发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拒不改正、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并向联合验收窗口反馈验收结果。第八条建设工程存在下列情形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一)建设用地范围、主体功能、退让距离、建筑间距、建筑层数、建筑高度不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一)建筑造型、立面风格、主要色彩材质不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三)建设规模、容积率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
6、规定要求的;(四)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少于规划许可要求,且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五)机动车(非机动车)车位数量(包括规划许可中要求设置新能源充电设施数量)少于规划许可要求的;(六)未拆除应当拆除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七)其他违法行为未经处理的。第九条建设工程有局部调整,但符合规划条件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技术认定为轻微差异或满足规划要求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一)在总平面布局、建筑层数不变的前提下,实测建筑平面尺寸、高度、间距、退让距离与规划许可不一致,但符合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二)机动车进出口、地下
7、室出入口及起坡点位置与规划许可要求不一致的。(三)建筑内部增设或减设楼梯、消防疏散通道、电梯、自动扶梯等;楼梯间、电梯间等因设备设置要求空间加大或减小的。(四)建筑内部功能用房位置调整、增减的。(五)建筑的阳台造型局部调整,但不影响建筑整体立面效果的。(六)公共配套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房、内部道路等位置局部调整的。(七)工业、仓储物流项目中因生产工艺变化,在建筑主体外框尺寸、层数、高度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增减楼梯间、风井、设备间等,用地红线范围内设备房、门房、雨棚、厕所、配电房、水泵房、锅炉房、消防水池、机动车停车位等出现位移或尺寸不一致的。(八)其他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技术认定对规划实施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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