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工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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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物保护工程-根据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方案;二施工人员进场前要同意文物保护有关知识的培训;三按文物保护工程的要求作好施工记录与施工统计文件,收集有关文物资料;四进行质量自检,对工程的隐蔽部分务必与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检验并做好记录;五提交竣工资料;六按合同约定负责保修,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除保养保护、抢险加固工程以外,很多于五年。第二十条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新的文物、有关资料或者其它影响文物保护的重大问题,要立即记录,保护现场,并经原申报机关向原审批机关报告,请示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或者补充已批准的技术设计,由工程业主单位、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现场洽商,并报
2、原申报机关备案;如需变更已批准的工程项目或者方案设计中的重要内容,务必经原申报机关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二十二条文物保护工程应当按工序分阶段验收。重大工程告一段落时,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或者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阶段验收。第二十三条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评,并提交工程总结报告、竣工报告、竣工图纸、财务决算书及说明等资料,经原申报机关初验合格后报审批机关。项目的审批机关视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成立验收小组或者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第二十四条对工程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由业主单位及时组织整改。第二十五条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申
3、报机关与审批机关应当建立有关工程行政、技术与财务文件的档案管理制度。所有工程资料应当立卷存档并归入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重要工程应当在验收后三年内发表技术报告。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07-12-0814:49:04山西省文物局浏览次数:477文字大小:【大】【中】【小】中国是世界上地域辽阔,历史悠久,文化传统不曾中断的多民族统一国家。遗存至今的大量文物古迹,形象地记载着中华民族形成进展的进程,它们不但是认识历史的证据,也是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民族文化可持续进展的基础。与平与进展已成为当代社会的主题。通过对彼此文物古迹的认识,能够促进各个国家、地区间的文化交流,有利于保持世界与平,共同进展。中
4、国优秀的文物古迹,不但是中国各族人民的,也是全人类共同的财富;不但属于今天,更属于未来。因此,将它们真实、完整地留传下去,是我们现在的职责。中国近代的文物保护观念与方法开始于20世纪30年代。中华人民共与国成立以后,在有效保护了一大批濒于毁坏的古迹的同时,形成了符合中国国情的保护理论与指导原则,并由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与国文物保护法与有关的法规。在此基础上,参照以1964年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威尼斯宪章)为代表的国际原则,特制定本准则。它是在中国文物保护法城体系的框架下,对文物古迹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的行业规则与评价工作成果的要紧标准,也是对保护法规有关条款的专业性阐释,同时能够作为处理有关文
5、物古迹事务时的专业根据。第一章总则第1条本准则适用的对象通称之文物古迹。它是指人类在历史上制造或者人类活动遗留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含地面与地下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近现代史迹及纪念建筑、由国家公布应予保护的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与其中原有的附属文物。第2条本准则的宗旨是对文物古迹实行有效的保护。保护是指为储存文物古迹实物遗存及其历史环境进行的全部活动。保护供目的是真实、全面地储存并连续其历史信息及全部价值。保护的任务是通过技术的与管理的措施,修缮自然力与人为造成的损伤,制止新的破坏。所有保护措施都务必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第3条文物古迹的价值包含历史价值
6、、艺术价值与科学价值。第4条文物古迹应当得到合理的利用。利用务必坚持以社会效益为准则,不应当为了当前利用的需要而损害文物古迹的价值0第5条保护务必按程序进行。所有程序都应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与专业规则,同时广泛征求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其中,对文物古迹价值的评估应当置于首要的位置。第6条研究应当贯穿在保护工作全过程,所有保护程序都要以研究的成果为根据。第7条储存真实的记录,包含历史的与当代的一切形式的文献。保护的每一个程序都应当编制全面的档案。第8条建立健全独立稳固的工作机制。要依法加强基层文物保管机构的管理职能。从业人员应当通过专业培训,通过考核取优资格。重要的保护程序实行专家委员会评审制度,委
7、员会成员应具有本专业的高等资质与丰富的实践经验。第二章保护程序第9条文物占迹的保护工作总体上分为六步,依次是文物调查、评估、确定各级保护单位、制订保护规划、实施保护规划、定期检查规划。原则上所有文物占迹保护工作都应当按照此程序进行。第10条文物调查包含普查、复查与重点调查。一切历史遗迹与有关的文献,与周边环境都应当列为调查对象。第11条评估的要紧内容是文物古迹的价值,储存的状态与管理的条件,包含对历史记载的分析与对现状的勘察。对新发现出古遗址评估需要进行小规模试掘的,应依法报请批准后才能进行。第12条确定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级别,务必以评估结论为根据,依法由各级政府公布。已确定的文物保护单位应进行
8、四有工即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保护范围以外,还应划出建设操纵地带,以保护文物古迹有关的自然与人文环境。第13条制订保护规划务必根据评估的结论,首先要确定要紧的保护目标与恰当的保护措施。通常规划应包含保护措施、利用:、展陈方案与管理手段四方面内容,特殊的对象可制订分区、分类等专项规划。各类保护规划特别是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规划都要与当地的总体规划密切结合,并应当依法审批,纳入当地的城乡建设规划。第14条实施保护规划务必进行专项设计。列入规划的保护工程的专项设计,务必符合各类工程的规范,依法审批后才可实施C列入规划的展陈与教育计划,也应当进行专项设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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