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执法的原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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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理论简介教育行政执法不是一种任意进行的执法活动,它必须遵循合法性、越权无效、权责统一原则、应急性、合理性和公开、公正原则。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简言之,即教育行政执法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这是由教育行政执法是一种法律性活动所决定的。这一原则要求做到:第一,教育行政执法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即其执法主体与其所拥有的权限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第二,教育行政执法活动的进行过程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第三,教育行政执法的内容与手段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第四,教育行政执法主体既然拥有某种职权,就必须使用才合法;否则也构成违法。越权无效原则这一原则是由合法性原则引申而出,并对合法性原则进行反证。其含义
2、是指超越法定职权范围的教育行政执法行为属于无效行为。从构成国家生活的整体角度讲,每个国家机关的成立,都要以法律形式确定其职权范围,各个行政机关在各自不同的职权范围内运作,受行政效率原则要求,通常具有不可推诿和不可重复性的特点。教育行政执法必须遵循越权无效原则,方可避免重复执法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防止权力滥用一此外,涉及一些专门技术问题的监督检查,也必须由专门的专业部门进行。例如: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必须要有卫生部门的参与;是否符合卫生标准的评价,必须由卫生部门做出,否则也是无效检查。权责统一原则教育行政执法过程中,教育行政机关依据职责权限对教育行政相对人适用法律规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
3、责任。例如,教育行政机关依据申报材料和程序准许开办学校,如果发生了由于该校申报材料作假,造成办学质量难以保证,那么批准其开办的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应负责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急性原则应急性原则以行政法所确定的行政紧急权力为基础而提出。其含义是指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非法行为可以有效。在诸如战争、流行病变、自然灾害等非正常情况下,有时维护公共利益的必要性会超过对合法性的要求。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应急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一种特殊情况,合理性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在进行教育行政执法时,所采取的措施、手段等在内容上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这一原则是针对教育行政执法中存在自由裁量权而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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