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产、引产、流产胎儿的处置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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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产、引产、流产胎儿的处置管理规定一、自然早产或流产后,若胎儿娩出时有心跳、呼吸、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等四项体征之一,娩出的早产儿进行处置后征求监护人的意见,同意治疗者由产科医生联系转入我院新生儿监护室;如果监护人放弃治疗,值班医生在病程记录上详细记录并由监护人签字,产房助产士电话联系保卫处,由保卫处人员护送监护人将早产儿带离院区。如果早产儿在其母亲住院期间死亡,遗体的处置执行*院普字(2010)4号病死婴幼儿遗体免费处置管理规定。二、中、晚期妊娠引产死胎的处置执行*院普字(2010)4号病死婴幼儿遗体免费处置管理规定。三、人工流产后流产物的处理:人工流产后,将流产物倒于纱网上辨认孕囊,检查流出物与停经天数是否相符,如不送病理,将流出物倒于黄色医疗垃圾袋中,由医疗垃圾处理人员回收后进行集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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