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管采分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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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管采分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10.24【字号】锡政办发2007223号 【施行日期】2007.10.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管采分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7223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管采分离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O七年十月二十四日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管采分离”工作的若干意见政府采
2、购制度是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一项基本经济管理制度,是从源头上治理和防止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的有效手段。为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管采分离”工作,提高执业和监管水平,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5)365号)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部门职责,进一步完善“管采分离”的工作机制1.财政部门要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职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政府采购预算审核批复及采购计划审批;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招标(采购)文件备案;政府采购合同备案;评审专家库建设与管理;供应商投诉受理、处理;政府采购报表统计分析;政
3、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管理;政府采购资金结算审核办理;分散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定点采购、协议供货采购监督管理;对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的考核检查;对采购人的执法检查。2 .集中采购机构是政府集中采购的操作机构,主要负责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具体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采购计划和法定方式操作,并依法接受采购人的其他委托;依法接受和处理质疑事项,按照价格更低、效率更高、质量更优、服务更好的要求,强化服务意识,为采购人和供应商提供优质服务;按时完成财政部门下达的采购工作任务。3 .各级国家机关、事也单位和团体组织为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各单位应明确专人或内设机构统一负责本单位、本部门集
4、中采购或分散采购活动。内设机构可以是财务(资产)管理机构,也可以另行设置或明确,专人负责的应保持相对稳定,并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集中采购项目,主管部门应先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分散采购项目的招标事务,主管部门具备相关人员、业务水平的可自行实施,亦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4 .市政府办公室应加强对市政府采购中心的领导和管理,督促市政府采购中心依法组织实施集中采购事项,加强对市政府采购中心的服务质量、采购效率等考核。5 .市机关管
5、理局作为采购人代表,负责市级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的具体委托事宜。6 .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监察机关应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监察。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二、强化源头监管,进一步严格政府采购预算7 .采购人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和专项资金预算时,应当单独列出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目录及标准规定的项目)及资金预算,按照程序逐级上报,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预算中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并按程序批
6、复。8 .采购人应当自财政部门批复预算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按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使用时间等)的分月实施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批,并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实施计划抄送集中采购机构。当年度采购项目计划的时间安排不得迟于每年的11月。采购人编报的政府采购计划经财政部门批复后,须明确采购需求并在5个工作日内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的范围、内容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事宜。其中集中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按项目或者一个年度与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协议,如对个别项目有特别要求,可以另签补充协议。9 .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合理
7、性的审核,提高采购预算的可操作性。各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按照政府批准的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分别编制集中采购预算和分散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要体现自主创新产品、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的政策导向,对应当编制而不编制自主创新产品、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的应当责令改正。10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预算中编列的政府采购项目和资金预算开展政府集中采购活动,无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不得进行采购。采购人按照预算管理程序调整或变更政府采购预算的,应当及时调整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或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变更手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11 .严格执行公开招标
8、的政府采购方式。各部门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采取推迟上报计划等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采购方式的确定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因特殊情形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其采购方式的选用、变更应当按省财政厅江苏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购20079号)的规定执行。12 .扩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规模。凡由财政预算、非税收入和政府专项资金安排的采购资金,其预算指标和支出计划继续下达各部门和单位,但资金不再拨付给各采购单位,由财政部门根据采购合同将资金直接支付给供应商,实现财政性资金的集中管理和统一核算。对采购人不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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