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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下列简称并发症)的鉴定与管理工作,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河北省户籍公民因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鉴定与管理。流入人口在河北省辖区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并发症,是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等,实施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而造成受术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有关各方均无
2、过错的不良后果。第四条本细则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包含:(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二)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三)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四)输卵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五)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六)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的其他计划生育手术。第五条根据对受术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程度,并发症分为三级:一级:造成受术者死亡、重度残疾或者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二级:造成受术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基本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三级:造成受术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通常
3、功能障碍,或者轻度影响生活自理能力的。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下列简称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并发症的鉴定管理工作。第七条并发症的鉴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晰、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程序合法。第二章预防与处置第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按照执业许可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恪守职业道德与管理制度,严格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与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严格掌握手术习惯证、禁忌证,规范医疗文书书写与保管,手术中要求留取的组织标本应当进行病理学检查。第九条施术机构应当对技术服务
4、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的培训与职业道德教育。第十条施术机构应当设置技术服务质量监控科(室)或者配备业务水平与质量监控相习惯的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机构技术人员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受理受术者及其他当事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投诉,并向其提供咨询服务。第十一条施术者在术前务必如实向受术者告知手术风险等情况,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受术者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取得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者监护人同意并签字。第十二条施术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计划生育手术意外的具体措施与抢救、转诊应急预案。预防手术并发症的发生,减轻手术并发症的损害。第十三条在施术过程中,发现可能出现受术者
5、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等人身损害或者人身损害已经发生时,施术者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进行救治,必要时应当及时会诊或者转诊,避免或者者减轻对受术者身体健康的损害。术后及时随访,最大限度减少并发症的发生。有关技术服务人员发现受术者人身损害,应当立即向所在机构质量监控人员报告;质量监控人员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机构负责人报告,并向受术者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者监护人通报、解释。第十四条发生受术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并发症的,有关医疗文书应当在施术者与受术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者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与启封。封存的医疗文书能够是复印件,由施术机构保管。疑似药品、血液制品、器具等引
6、起受术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等人身损害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封存的现场实物由施术机构保管;需要启封时,应当有双方当事人在场。对封存的现场实物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定的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无法共同指定的,由人口计生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施术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达现场。第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门诊医疗文书、住站(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手术及麻醉记录、知情同意书、病理资料、护理记录、随访记录等技术服务医疗文书。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记录的,有
7、关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第十六条技术服务医疗文书与有关资料是并发症鉴定的重要根据,务必保证其客观、真实、完整。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调换医疗文书资料与有关实物。受术者要求查阅、复印或者者复制前款规定的医疗文书资料的,施术机构应当提供,并在复印的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资料时应双方在场。第十七条发生受术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并发症,施术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书面报告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报告内容包含手术及抢救通过、人身损害现状、处理情况等。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接到上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与技术指导,并于2个工作日内逐级将有关情况报告至省人口与
8、计划生育委员会。发生受术者死亡的,在3个工作日内逐级报告至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第十八条实行并发症定期报告制度。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定期统计汇总并发症发生情况,按要求填写河北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统计表,并报至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将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本辖区内发生的并发症汇总,将统计表于当年10月20日前上报至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有关数据属于保密范畴,河北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统计表的上报应遵循有关保密规定。第十九条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接到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人身损害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处理,提供免费治疗。经积极治疗痊愈的,不按并发症处理。第三章受理与鉴
9、定第二十条并发症鉴定实行县(市、区)、设区市、省逐级鉴定制度。省级鉴定为终级鉴定。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受理并发症鉴定的申请,负责组织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实施鉴定。第二H一条受术者同意国家规定免费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手术后,自明白或者者应当明白其身体因计划生育手术导致不良后果之日起1年内,能够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第二十二条户籍人口与流淌人口申请并发症鉴定的,向施术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提出并发症鉴定书面申请。受术者申请并发症鉴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婚姻证明、同意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并填写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首次鉴定申请表。施术机构申请并发症鉴定,应当提供机构执业许可证明、施术人员资质证明,并填写计划
10、生育手术并发症首次鉴定申请表。第二十三条下述人员可作为并发症鉴定申请人:(一)受术者本人;(二)受术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者监护人;(三)施术机构。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一)不属于国家规定的基本计划生育手术项目的;(二)未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机构或者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的;(三)因施术者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等实施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受术者人身损害的;(四)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五)对鉴定结论不服,在有效时限内未申请上级鉴定的。第二十五条申请人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同时又提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鉴定申请的,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鉴定结束前,暂缓并发症鉴定受理;经鉴定
11、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对其并发症鉴定申请不再受理;既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并发症鉴定受理部门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程序。对人民法院委托的并发症鉴定,应认真配合。第二十六条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在接到并发症鉴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需要进行并发症鉴定的,签署意见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双方当事人,成立同级并发症鉴定专家组进行鉴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七条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应当在收到鉴定委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鉴定的当事双方提交鉴定所需资料。当事双方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如实提供资料。鉴定专家组应当让
12、当事双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认定。施术机构不提供资料的,由受理并发症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督促执行。第二十八条承担并发症技术鉴定的鉴定专家组自收齐鉴定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双方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发症鉴定工作,任何一方不予配合,且影响并发症技术鉴定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九条省、市、县(市、区)三级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认真负责、秉公办事;(二)技术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热心计划生育事业;(三)获得高级技术职称3年以上;(四)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并发症鉴定工作。第三十条组织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根据并发症鉴定申请所涉及的学科专业,
13、确定鉴定专家组的构成与人员数。并发症鉴定涉及多学科的,其中要紧学科的专家不得少于鉴定专家构成员的l2o第三十一条人口计生部门应当提早5个工作日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鉴定专家构成员。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对专家库成员进行编号,并主持双方当事人随机抽取。鉴定专家组构成人数应当为3人以上,且为单数。人口计生部门组织双方当事人随机各抽取相同数量的专家,最后1名专家由人口计生部门抽取。涉及死因的,应当有法医参加鉴定专家组。人口计生部门应当提早5个工作日,将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事项书面通知鉴定专家构成员与双方当事人。第三十二条鉴定专家构成员与组织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工作人
14、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能够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一)是并发症申请鉴定当事双方或者者当事双方的近亲属的;(二)与并发症申请鉴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三)与并发症申请鉴定当事双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第三十三条鉴定专家推选1名组长主持技术鉴定,鉴定由鉴定专家组组长主持,遵循独立鉴定原则,实行合议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全面查看手术记录及有关资料;(二)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与理由。陈述顺序由申请方开始;(三)鉴定专家构成员根据鉴定需要能够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能够对受术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四)双方当事人退场;(五)鉴定专家组进行合议;
15、(六)经合议,根据是否存在医疗过失、是否确有与手术有关的人身损害与损害程度等分析要点进行讨论与综合分析,作出是否与计划生育手术有关、是否属于并发症及并发症等级的鉴定结论,并提出医疗护理建议,填写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技术鉴定书(详见附件)。鉴定结论务必经鉴定构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成立。鉴定专家构成员在鉴定书上逐一签名。鉴定专家组对鉴定结论的技术内容负责。鉴定专家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一致意见,应当予以注明。第三十四条鉴定专家组在鉴定期间履行职责,作出的鉴定结论是处理并发症的根据,其他机构出具的证明与鉴定专家在非鉴定期间出具的医学证明,不能作为并发症诊断与处理的根据。鉴定专家应当严格执行鉴定程序,严守鉴定纪律,不得同意或者向当事人索要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第三十五条承担技术鉴定的鉴定专家组应当将并发症技术鉴定结论及有关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委托技术鉴定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收到并发症技术鉴定书后,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鉴定程序进行审核。经审核,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组织鉴定。经审核合格的,应当填写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结论通知书,并在20个工作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第三十六条当事一方对本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要求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鉴定的书面申请,交受理本次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组织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