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交通厅市际省际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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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省交通厅市际省际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广东省交通厅市际、省际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道路旅客运输班线资源的配置,引导道路客运经营者提高运输安全水平与服务质量,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与国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与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行业管理法规、规章,结合我省道路客运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下列简称“市际经营权”)与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下列简称“省际经营权”)的招标投标活动。市际、省际客运标志牌(下列简称“标志牌”
2、)是经营者通过合法程序取得的市际、省际经营权(下列简称“经营权”)行政许可的标志。通过招投标取得的经营权期限为6年,经营权期满后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回,配发的标志牌由经营者交回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投标,是指以投标人的经营资格、经营行为、安全生产、服务水平及竞投的经营方案与服务质量承诺方案等为评价内容,通过招投标实施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许可的一种方式(下列简称招投标)。第四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市际、省际经营权招投标的主管部门,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实施本办法。第五条招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与依法、便民、择优的原则。第六条下列情况务必使用招投标方式:
3、(一)新增的市际经营权;(二)新增同一班线申请人达到3个及以上的省际经营权;(三)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回重新投放市场的经营权;(四)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实施招投标的其它经营权。第二章招标第七条道路旅客运输班线年度进展计划与招标项目的确定(一)市际客运班线年度进展计划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根据市场需要制定,具体程序按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二)省际客运班线年度进展计划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协商制定,具体程序如下:1、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2、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符
4、合要求的,在省交通厅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并同时征询起点市运管机构的意见;3、公示期间,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与运输企业可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运输企业还可在意见中同时提出听证申请。意见应加具企业法人印章并使用下列方式之一提交:(1)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当面提交;(2)从运输企业专用传真机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传送。对非专用传真号传送的意见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受理。意见务必包含下列要件:(1)有利害冲突的班线名称,起讫站点与配客点;(2)有利害冲突班线的市场供求关系与车辆实载率;(3)发生利害冲突的描述。4、公示期间,同时同意其他经营者相同班线的申请。收到有关意见
5、,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回执。5、对公示期间提出听证申请的,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视实际情况组织协调或者在20个工作日内发出交通行政许可听证公告,并组织听证。6、对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或者协调听证后决定新增的班线,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函征询目的地省运管部门的意见。对目的地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新增,且同一线路申请人达到3个及以上的班线,列入年度进展计划,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经营者;不足3个的,在同等条件下,按照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先后顺序确定经营者。(三)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客运班线年度进展计划确定招标项目。第八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为经营权的招标人。与有关省道路运输管理机
6、构商定对省际经营权实行联合招标的,则有关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省际经营权的共同招标人。第九条招标使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人务必在全省性媒体与广东省交通厅网站上公布招标公告。第十条招标人应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等;(二)公布招标公告;(三)同意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四)提供招标项目的有关信息并解答投标人对招标活动提出的有关问题;(五)组织评标委员会;(六)根据评委评标报告,确认并公布评标结果;(七)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第十一条招标公告应包含下列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与地址等信息;(二)招标项目的标的;(三)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及中标人的数量;(四
7、)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时间与地址;(五)参加投标的报名截止时间、地址及方式与要求;(六)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第十二条招标文件的要紧内容应包含:(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招标项目能够是一条线路,也能够是两条及以上线路的组合);(二)投标人资格要求;(三)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四)投标与开标的地点、日期、时间;(五)评标标准与定标原则;(六)考核与履约监督及违约法律责任;(七)合同文本;(八)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的数额及处置方法;(九)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第十三条招标文件不得有不合理的条件与含有排斥或者歧视潜在投标人的内容。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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