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最终修订部分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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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仿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需管安全、管业务必需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需管安全,加强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
2、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视的机制。二、将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需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三、将第五条修改为:“生产经
3、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费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四、将第八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八条、第九条,修改为:“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依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像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
4、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视管理职贵,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视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视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依照职贵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视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视管理职贵。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视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
5、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视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视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视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视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视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视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协同
6、、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视管理工作。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工程提出、组织起草、征求看法、技术审查。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货对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视检查。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视。八、将第十八条改为其次十一条,修改
7、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九、将其次十二条改为其次十五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
8、行以下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状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改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费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十、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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