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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商基金管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商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八年五月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1二、基金托管协议的根据、目的与原则2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3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0五、基金财产保管10六、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13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5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18九、基金收益分配22十、信息披露22十一、基金费用24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25十三、基金有关文件与档案的储存26十四、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更换27十五、禁止行为29十六、基金托管协议
2、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29十七、违约责任31十八、争议解决方式32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3233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8楼法定代表人:马蔚华成立时间:2002年12月27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注册资本:人民币2.1亿元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业务。存续期间:五十年或者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电话:(0755)83196412传真:(0755)83196405联系人:
3、陈宏威(一)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法定代表人:姜建清电话:(010)66106912传真:(010)66106904联系人:蒋松云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元批准设立机关与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4、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2008年9月4日);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与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者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与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者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
5、、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二、基金托管协议的根据、目的与原则订立本协议的根据是中华人民共与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下列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下列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下列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列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招商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下列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
6、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者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下列金融工具:限于具有良好流淌性的金融工具,包含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同意基金投资
7、的其他金融工具。股票的要紧投资对象是基金管理人认为盈利持续稳固增长,同时价值被市场低估的大型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于上述上市公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80%o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按照双方约定的形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该类上市公司的股票名单,并有责任确保该名单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据此名单监督本基金投资于该类型股票的比例。债券的要紧投资对象是基金管理人认为具有相对投资价值的固定收益品种,包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与可转换债等。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机构以后同意基金投资的其它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能够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不得投资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
8、资的投资工具。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60%-95%投资于股票,基金资产的5%-40%投资于债券与现金等固定收益类品种(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能够投资于权证,权证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因基金规模或者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机构以后同意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
9、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能够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下列投资限制: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5%以上;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乐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乐基
10、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o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乐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
11、行股票的总量;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经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与投资比例的约定;本基金的建仓期为6个月;G)有关法律法规与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上述限制行为为引用当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的有关限制性规定,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3)法规同意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者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12、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早2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与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4)本基金能够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5)有关法律、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
13、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1)承销证券;(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上述禁止行为为引用当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的有关禁止性规定,如法律法规或
14、者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关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假如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
15、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缺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关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与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关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操纵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者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