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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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保障关系,健全高质量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维护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推动医疗保障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福建省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等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遵循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建立健全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大病保险为延伸,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等相互
2、衔接、共同发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参加职工医保或者未按照规定享有其他医疗保障的以下人员依法参加居民医保:(一)本市户籍的成年居民(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1 .本市户籍的未成年人;2 .父亲或母亲持本市有效居住证且参加本市职工医保的非本市户籍未成年人。(三)本市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全日制学校在校在园学生(以下简称在校学生)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等院校全日制普通班)、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技校、职高)、特殊教育学校、中小学(含
3、小学、初中、高中)中实行学籍管理的全日制学生;幼儿园、托儿所等幼托机构的在册儿童。包括以上学校中的侨、港、澳、台学生,不包括以上高校中接受成人高等教育(含脱产、业余、函授形式学习)以及进修、网络、广播电视等学校的学生。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城乡居民,包括成年居民、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第四条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税务部门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的征收工作。教育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各类学校学生的参保工作。各类学校负责本校在校学生的参保登记工作。各村(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其他城乡居民的参保登记工作。财政、人社、卫生健康、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审计、民政
4、、公安、残联、农业农村、银保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工作。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第五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和个人共同承担。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和基本医疗消费需求相适应的动态调整筹资机制。具体筹资标准由市医疗保障、财政和税务部门共同研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其中,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第六条符合资助参保政策的医疗救助对象及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按规定给予资助。第七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只建立统筹基金,不设立个人账户。第八条在校学生通过所在学校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申请,其他城乡居民向户籍
5、所在地或居住地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申请。学校或村(居)委会接到城乡居民申请、进行参保信息采集后,统一向税务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已参加本市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参保信息发生变化或下一年度中止参保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或停保手续。参保信息未发生变化且须继续参保的参保人员,在新年度无需重新办理参保登记,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医疗保险关系自动延续。第九条参保人员选择个人自缴的,可使用银行一卡通委托代扣、医保家庭共济账户代缴、银联在线缴费等方式进行缴费。通过学校或村(居)委会代缴的,学校或村(居)委会在规定期限内统一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第十条税务部门应当依法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及时向医疗保障
6、经办机构通报信息。卫生健康、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部门和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户口登记、迁移、注销,及居住证签发、签注等情况。第十一条参保人员有权查询个人权益记录,并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医疗保障咨询等相关服务。第十二条参保人员不得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待遇。重复参保是指同一参保人员重复参加同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或重复参加不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具体表现为同一时间段内同一参保人员有两条及以上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参保信息记录。发现重复参保的,按以下原则予以清理:(一)重复参加职工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就业地参保关系;(二)重复参加居民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常住地参保关系;(三)学生重复
7、参保的,原则上保留学籍地参保关系;(四)跨制度重复参保且连续参加职工医保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原则上保留职工医保参保关系。重复参保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在待遇享受期开始前可申请退费。第三章待遇生效及中断第十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预缴制,每年9月至12月为次年居民医保的集中参保缴费期。城乡居民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关系从次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第十四条超过集中参保缴费期,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可以中途参保,按下列规定处理:(一)成年居民1月至6月办理当年度参保登记的,按个人缴
8、费标准缴费;7月至12月办理当年度参保登记的,按个人缴费标准加上财政补助标准缴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医疗救助对象不受参保缴费时间限制,均按个人缴费标准缴费。(二)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当年度参保登记并缴费的,医疗保险关系从出生之日起生效。(三)在当年度开始后办理当年度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当月办理参保登记并次月缴费到账的,医疗保险关系从参保登记当月开始生效;参保次月缴费未到账的,医疗保险关系从实际缴费到账当月开始生效。第十五条在校学生原则上应在学籍地参加居民医保。新入学学生当年已参加异地居民医保的,在当年度内可继续享受原参保地医保待遇;选择参加本市居民医保并缴纳本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本市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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