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兴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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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兴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定兴县城乡规划管理局二。一八年五月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中心城区、镇区规划区规划管理4第一节建设项目选址管理4第二节建设用地管理5第三节建筑间距与日照要求10第四节建筑物退让15第五节市政工程建设规划管理18第六节建筑高度及景观控制24第三章乡政府驻地、村庄规划区规划管理29第一节一般规定29第二节建设用地29第三节建筑管理30第四节公用设施30第四章附则3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对定兴县城乡规划建设的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定兴县城乡总体规划(
2、2013-2030)、定兴县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定兴县城乡总体规划、镇(乡)及村庄规划中确定的中心城区、镇区、乡政府驻地、村庄建设用地及产业园区等规划建设用地内,使用土地、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从事与城乡规划有关的建设活动,进行城乡规划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县域中心城区、镇区规划区内的村庄建设活动参照第二章相关规定执行;县域中心城区、镇区规划区以外的村庄建设活动参照第三章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县域内中心城区、镇(乡)、村规划区外的建设用地规划建设行为,参照第二章相关条款执行。第五条其他执行标准要求本规定未明确
3、的,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执行。第三章中”区二镇区规赳区财管理第一节建设项目选址管理第六条中心城区、镇区规划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必须服从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符合安全、防火、防爆、防洪、抗震、环保等规定。特殊情况确需修改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按法定程序报经相应机关批准、备案后,方可选址建设。第七条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应附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意见;通过土地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应附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城市规划条件和国土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
4、权出让合同;其他建设项目,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前,应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八条建设项目选址基本要求:(一)城市(镇)居住区、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和水源保护区内,严禁建设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的项目。扩建、改建项目,应征求消防、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主管部门的意见。在防火安全距离内,不得兴建其他建筑物。对严重影响城市安全的工厂、仓库等危险源,应纳入城市改造规划,限期搬迁或改变使用性质,消除不安全因素。(二)建设单位通过对现有用地挖潜改造,基本能够容纳其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不宜选择新址。特殊情况,须上报县政府批准。(三)在工业区、医院、学校、市场等非居住用地内不得插建住宅。(四)规划
5、及现状停车场地,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作他用。(五)大型公建、居住区、工业建筑、市政配套及特殊工程(医疗机构、科研试验等)的选址,应征求发改、国土、环保等主管部门意见,必要时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选址论证。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过程中,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申报规划手续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书面报告。(六)在城市公共绿地、文物保护单位、体育场、学校操场、城市道路绿化景观带、隔离带(城市、铁路、市政、河湖)、滞洪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一定距离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等规划控制与现状用地范围内,不应建设特殊配套设施之外的其他建筑。特殊情况,须上报县政府批
6、准。(七)公厕、垃圾站选址随旧城区改造、新区开发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按有关规定设置,需单独建设的按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有关规范要求控制。(八)城市客、货运站场选址和确定规模、大型公共设施、专业市场、物流中心等项目选址和进行规划设计时,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交通影响评估。新建居住区或居住小区,应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交通专项规划要求配置公交站、场,并做好周边区域交通组织及环保措施。第二节建设用地管理第九条建设用地分类中心城区、重点镇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分为八大类,包括: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
7、务设施用地(八),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三),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o一般镇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参照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执行,将镇区规划建设用地分为九大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工程设施用地、绿地、水域和其他用地。第十条建设用地的使用管理城市(镇区)建设用地性质的中类分类和土地使用,必须符合城市(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各类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兼容性,按城市(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变更规划建设用地性质超出城市(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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