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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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依据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安徽省流动人口登记居住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所称户政管理,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登记、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居民身份证管理、人口信息管理等。第三条(户口登记原则)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户口。第四条(公民身份号码编制)公民首次申报户口登记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公民身份号码(GB11643)标准
2、,使用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登记表为其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第五条(居民身份证申领)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第六条(管理权限)户政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具有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户政管理工作。地市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户政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协调,制定完善本地的具体操作规定。第七条岗位资格)户政管理工作由取得户口管理岗位资质的在编在职民警负责。公
3、安机关聘用的警务辅助人员,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协助从事户政事项的受理、信息采集、档案整理等辅助性工作。第八条(岗位职责)户政管理部门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实行首接责任制和民警终身责任制。严格执行各类户口登记的受理程序和审批权限规定。除按照规定由公安派出所当场受理办结的户口登记外,其他户登记,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规定报批,严禁越权审批。户口受理和审批实行“谁受理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受理审批责任制。户籍民警、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和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户口审批的领导行使审核、审批权并对结果负责。警务辅助人员违规办理户籍业务产生的问题,派出所负责人和户籍民警承担同等
4、责任。第九条(申报主体)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居住登记等事宜,应当由本人(户主、监护人)或符合条件的申报人持居民身份证到辖区公安派出所办理。本人(户主、监护人)、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到公安派出所办理的,可由户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持双方居民身份证和委托书办理。第十条(审核审批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依法依规审核户籍管理业务,特别是对补录户口、更正出生日期等,由县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审核后,呈报地市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审批;对于补录户口和注销户口恢复,变更姓名、性别和更正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年满十六周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以及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户口迁移等业
5、务,除相应证明材料外,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人像、指纹等检索比对,存疑的进行走访调查,形成比对和走访调查书面材料,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准确。第十一条(推进和拓展服务)公安机关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拓宽受理渠道,缩短审批时限,提高服务效能,方便群众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居住登记事项。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为推进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提供技术保障,系统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公安部规定积极推进电子签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系统建设应当用,依托部、省级业务协同服务平台开展业务通办,进一步提升户籍管理政务服务水平。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电子证照由公安部统一制
6、发和管理,以实现在政务服务领域应用和全国互通互认。在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业务过程中,能够通过数据共享、电子证照调用等方式实现对政府部门核发的材料予以确认的,应当逐步取消纸质材料。对于联网核实的材料,可由户籍内勤登录相关系统核实后,全屏打印,注明核实人、打印日期并加盖户口专用章,最大限度实现便民利民。第十二条(集体研究制度)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疑难户政业务集体研究制度,及时解决疑难户政业务问题。无法解决或者有疑问的,应当逐级上报请示,不得推托、延误。第十三条(窗口建设)公安机关应当规范户政窗口设置、规范民(辅)警礼仪形象、规范警务公开内容、严格培训考核监督和提升便民利民服务。第十四条(收费
7、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按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可以选择电子支付或现金支付。第二章常住户口登记第一节办理时限第十五条(基本要求)本规范所列户口申报事项,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时限外,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第十六条(当场受办)对于符合条件、证明材料真实齐全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场办结或受理;对证明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并出具办理户口补充材料书;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做好说明解释工作。第十七条(审批程序)对于须上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因涉及多个派出所或者其他单位,
8、情况复杂,需要发函调查的,不包括在十个工作日内),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对于补录户口、更正出生日期等,县(市、区)公安局(分局)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两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两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第二节立户、分户登记第十八条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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