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煤矿项目安全管理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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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严格建设原则,有效防备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基本规定(AQ1049-2023)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煤矿建设项目包括如下3种类型:新建项目,指新设计建设的煤矿建设项目;扩建项目,指既有合法生产煤矿通过技术改造等手段增长生产能力的煤矿建设项目;改建项目,指既有合法生产煤矿变化了原有重要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但
2、没有增长生产能力的煤矿建设项目,重要包括增长井筒数目或者变化井筒功能、扩大煤层开采范围、矿井延伸水平开拓方式与原设计不一致等方面的项目。第三条煤矿建设项目按照“项目申请一项目核准或立案(安全核准或立案)一设计及审查一动工立案一项目施工一联合试运转一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一项目总体竣工验收”日勺程序进行管理。第二章项目申请第四条煤矿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编制项目申请汇报,报送项目核准或立案部门申请项目核准或立案。第五条项目申请汇报一式5份,由具有对应工程征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家项目核准部门核准的项目,其申请汇报应由具有甲级工程征询资格的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汇报
3、应包括如下内容:(一)项目申报单位状况;(二)拟建项目状况;(三)建设用地与有关规划;(四)资源运用和能源耗用分析;(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汇报时,应同步附送如下文献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都市规划意见;(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献。第三章项目核准或立案(安全核准或立案)第七条煤矿建设项目由项目管理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和项目类型进行项目核准或立案。新建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4、负责核准,改建、扩建项目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立案。安全核准或立案是项目核准或立案的前置条件。项目管理部门在进行项目核准或立案审查前,应书面征求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意见(附送项目申请汇报及有关资料),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管理权限和项目类型进行安全核准或立案。第八条新建项目划定矿区范围或资源申请批复有效期局限性30日日勺、改建和扩建项目建设单位持有日勺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局限性90日的,项目管理部门不予受理项目核准或立案。第九条未进行或未通过安全核准或立案的煤矿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核准或立案。未经项目核准或立案的煤矿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受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不得
5、发放有关证照;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井筒开挖和剥离土(岩)开挖等主体工程施工;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都市规划、质量监督、安全监管、火工品供应、供电、水资源管理、海关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得承接其工程。第十条项目核准或立案程序和规定:(一)在国家规划矿区内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时,由省发展改革委就项目与否符合国家煤炭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等问题,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征询。(二)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报请国务院核准的煤矿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对项目核准的申请汇报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新建煤矿项目或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煤矿建设项目,由省发
6、展改革委进行项目核准。改建、扩建项目依上述程序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进行立案。(三)对同意核准或立案的项目,项目核准或立案部门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或立案文献,同步抄送有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或立案部门;对不一样意核准或立案的项目,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或立案决定书,阐明不予核准或立案的理由,并抄送有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或立案部门。(四)项目核准或立案有效期2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或立案有效期内不能动工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或立案部门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或立案部门应在核准或立案有效期届满前作出与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项目在核准
7、或立案有效期内既未动工建设又未向原项目核准或立案部门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或立案自动失效。(五)煤矿建设项目核准或立案的建设规模和开拓布局等重要内容在初步设计、建设施工阶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或立案部门汇报。由原项目核准或立案部门根据项目调整的详细状况,出具书面意见或规定其重新办理核准或立案手续。第十一条安全核准或立案程序和规定:(一)安全核准或立案按管理权限由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二)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在收到项目核准或立案部门征求意见函后,按规定对项目进行安全核准或立案审查,并向项目核准或立案部门复函。(三)安全核准或立案应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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